法轮功学员骆智剑家属给唐山书记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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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7日讯】尊敬的赵勇书记:

您好!

出于对您的信任和您体恤民情的善良,我才提起笔给您写此信,如有偏颇和不妥之处望海涵。

骆智剑是唐山钢铁设计院的一名设计人员,因信仰法轮功,唐山市路北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判处骆智剑三年徒刑。家属觉得整个案件中存在着诸多违法行为:涉嫌伪造证词、销毁证据,押送法警公然揪头发、掐脖子,关押期间遭受上“死人床”酷刑、戴手铐、脚镣达二十一天之久……路北法院这样的判决结果难平人心,大过年的给骆智剑的家属推上绝路。我之所以这样说并不为过,骆智剑是家里的顶梁柱,她的妹妹、妹夫都下岗,小弟又没有工作,大弟又入不敷出,她母亲的糖尿病现在很严重,父亲有精神病啥也干不了,并且父母的生活费,医药费几乎都由她承担。

骆智剑出生在新疆,她的父亲38岁时就得了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时哭时笑,就像小孩一样什么也不懂。生气时,会失去理智的咬着牙抓起什么就使什么打人,下手没轻重,好几次都差点把孩子打坏。记得那年冬天,她家里虽然没有钱,可骆智剑母亲为了不让骆智剑的父亲犯疯病乱走,就买江米条给他吃,一冬天足足吃了180公斤!那时骆智剑8~9岁,是长女,下面有一妹两弟,相隔都是两岁。可想而知,家里所有的重担都落在其母亲一人身上。母亲没有工作,就到家属队的农场出苦力挣钱养活一家六口。每次出门都再三叮嘱孩子们不能惹父亲生气,否则挨打,会没人拦着的。同时还叮嘱骆智剑放学多照看下面的弟弟妹妹。在这种艰难的情况下,骆智剑非常懂事,5岁就会自己洗衣服,还背着弟弟玩。邻居都夸骆智剑懂事,定会有出息。这个历经沧桑的母亲看在眼里,给她多大的心里慰藉!苍天有眼,历经艰难,四个孩子顺利的完成学业,都非常懂事。骆智剑考上了全国重点大学,对母亲是最大的安慰与鼓励,觉得生活有盼头了,会越来越好的。

可就在骆智剑上大学期间,她得了一种病——“肠蠕动慢,大便不下走”。这种病非常痛苦,去了多少家医院,吃了多少中西药,也炼了几种气功都不怎么见效。从那时起,病折磨的骆智剑变得易怒,易燥。毕业后,分配到唐山设计院工作,工资的一多半补给家里供弟弟上学,剩下的买药治病,很少有剩余。

直到1998年年底,骆智剑接触到法轮功,觉得此功法挺好,炼了没多久,奇迹出现了——病好了!真是喜从天降啊,家里人渐渐发现她易怒、易燥的脾气也改了,母亲也从心里放下了一块大石头。谁知1999年7月20日又不让炼法轮功了,炼了就犯法。骆智剑百思不得其解,她出于对政府的信任,出于对自己信仰权利的维护,更出于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才不断的向人们讲真话:“法轮功是好的,炼法轮功的人都是好人,他们是冤枉的。”就这样,灾难不断的来了……

这就是骆智剑炼法轮功的经过,其实和您说这些是从心里把您当成百姓的父母官了,我们都爱自己的国家,我们都想让社会越变越好,骆智剑何尝不是这样想的,这是她发自心底的冤屈和呼声。现在从法律层面也看到了这一点。希望您为民做主,还家属一个公道。

祝您:身体健康,新年快乐!

此致

*特附骆智剑家属的“投诉信”。供您明断!*


投诉书

我叫李桂芝,是唐山钢铁设计研究院员工骆智剑的母亲。我女儿自从二零零八年七月六日被抓后,一直到同年十二月九日开庭,后被枉判三年。期间,诸多工作人员严重违法。我们家属正式提出投诉。

投诉人:李桂芝,女,系骆智剑母亲。
被投诉人:刘英红,女,唐山路北法院法官
被投诉人:唐山中级法院两名女法警及唐山第一看守所参与殴打的监管人员

事实和理由:

骆智剑一案开庭前,骆智剑的两位辩护律师曾四次去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但均遭到无理拒绝,不仅侵犯了律师的职业权,而且侵犯了当事人的辩护权。

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利。如《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会见当事人,无须再经批准,凭“三证”就可直接会见,会见时不被监听;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阅览“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阅览“全部材料”。还有,十二月八日当晚,二位律师下榻在唐山铁路宾馆,深夜十一点二十分,客房电话突然响起,一个操北京口音的男子说:“你们是不是想到昌平凉快凉快?”然后电话迅速挂断。后经打听得知,一些敢于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律师曾在此地遭流氓殴打。明显是在恐吓律师,变相阻止他们出庭辩护。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时,路北法院无视律师一次都没见到当事人骆智剑这一严重影响法律公证的重要事实,强行开庭,只允许两名家属旁听。

当时,三辆警车把骆智剑押到路北法院院内,几名法警连拉带拽把骆智剑弄到法庭,这么寒冷的天骆智剑没有穿鞋,也没有穿棉衣,全身颤抖不止…… 当时的情景让围观的人极为震惊。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刘英红让骆智剑站起来说话,骆智剑没穿鞋,当着庭上所有的人说:“我站不起来了,警察打我了,揪掉我许多头发,打我头,还使劲掐我脖子不让我说话,我差点窒息。”这时她拿纸的双手仍在不停的颤抖。骆智剑的弟弟非常气愤的站起来说:“告诉我谁打你的!”骆智剑指着押送她的法警说:“就是他们打的。”随后伸出双手让大家看伤。现场录像人员也记录下了这一切。
庭审中,公诉人明显涉嫌销毁证据或伪造证据,并且证人的证词前后矛盾,不仅无效,而且涉嫌作伪证。例如,作为证明骆智剑发放光盘的所谓证人——唐山市机场路“苏二嫂烧烤店”的邢桂云、王立红所提供的证词明显前后矛盾:七月十四日笔录记述:没有给我光盘,而八月十日的笔录则说:骆智剑给了我三张光盘。是什么使他们证词发生了这样的变化?为达到什么目的?

当庭提到的证据说在骆智剑身上搜到一百零一张光盘。而当律师要求当场出示证据时,公诉人却回答说其中一百张已经销毁,只剩一张。此时,骆智剑本人要求当场播放光盘内容,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则都表示沉默,不做任何应答。而那仅剩的一张光盘的内容是“关于去掉嫉妒心”。

开庭后,骆智剑回到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为了抗议他们种种违法行为和维护自己信仰自由的权利,她就喊“法轮大法好”。当骆智剑喊时,第一看守所的警察就让犯人把骆智剑往厕所里拉,把她推倒在厕所里,有的拽头发、有的使劲踹,头发拽掉很多。同时,第一看守所还给骆智剑戴上手铐、脚镣达二十一天之久:开庭后的前几天只戴手铐,二零零九年一月四号的前几天只戴脚镣,中间的半个多月是手铐、脚镣一起戴。最后脚镣脱扣了,锁打不开了,是用锯给锯开的。并且还把骆智剑送上“死人床”(一种刑罚)钉了一天,直到接到判决书那天才把她放下来(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判决书上判骆智剑三年徒刑,骆智剑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把上诉状递交到第一看守所。

唐山第一看守所监室里有一个看守所认命的值班员(犯人),让骆智剑干活,骆智剑不干,她就罚骆智剑每天晚上零点至第二天清晨四点或凌晨两点至六点值班,(别人都是两个小时)值了将近两个月。那个任命的值班员现在已经判无期徒刑,送石家庄女子监狱去了,临走时也有悔过之意。罚骆智剑超长值班的事,第一看守所的警察都知道,但他们装不知道,也不管。

综述以上事实,在骆智剑一案中存在诸多十分明显的违法行为。

1,唐山路北公安分局在没有开庭之前居然销毁证据,涉嫌伪造证词。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毁灭证据或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从重处罚。
 
法律的真谛是凭证据、讲公正,否则就是诬陷!为什么他们还销毁证据呢?亦或是根本就不存在那所谓的一百张光盘,而是他们妄图捏造的也未可知。还有,为什么单单说从她身上搜出一百零一张光盘,还没开庭为什么就销毁了一百张只留一张?难道这里边有一个判罪定格?或是请功的标准?况且,不论光盘出自何人之手,关键要看它的内容是好是坏,若是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光盘谁人会为此定罪!我国是法制国家,依法断案。不管什么人犯法,与民同罪!知法犯法更是罪加一等。

2,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多次阻挠骆智剑的律师正常会见当事人,唐山路北法院却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开庭,怎么能保证公开审理的合法性呢?公开开庭变成了“走过场”,法律的威严何在?违法阻拦的直接后果将使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以有效维护,公正审判无从谈起。在不能保证骆智剑的正常会见、涉嫌销毁证据、涉嫌伪造证据等诸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判处骆智剑三年,路北法院法官刘英红涉嫌枉法诬判。

3,开庭时,就是站在骆智剑背后的那两名女法警(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来的)和第一看守所的犯人拳打脚踢骆智剑,尤其那两名女法警狠命掐住骆智剑脖子不让她说话,差点使骆智剑背过气,骆智剑身上都有留下的于青和伤痕。法警公然又打又掐又踢又踹对付一个八十多斤的文弱女子。即使对一个死刑犯还要体现出人性,感化他们的心灵呢。更何况骆智剑并没有给任何人带来伤害。并且第一看守所监管人员违反《监管条例》滥施酷刑,唆使刑事犯殴打体罚骆智剑。
另外,从最根本上说,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为骆智剑定罪明显缺乏必要的法律要件。

骆智剑只是一名普通的法轮功学员,而到目前为止,我国从《宪法》到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规定法轮功为邪教,那么法律之外的任何的所谓规定都是与《宪法》相抵触的,都是无效的。同时,申请人的任何行为都属于明显的个人行为,根本无从谈及利用某一组织。

还有,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是要具备刑法所规定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作为“破坏法律实施”的主体,必须是特殊的、特定的主体才可能实施的,而骆智剑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根本不具备成为“破坏法律实施”主体的资格;作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客体理应是某部或某条法律。究竟破坏了国家什么法律、什么行政法规的实施!破坏了哪一部中哪一条哪一款法律法规?其实是根本不存在的。作为犯罪主观方面,很明显,在非故意(即过失)情况下是不可能犯“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而骆智剑从未有过要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观愿望,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骆智剑有此愿望;作为犯罪客观方面,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某部或某条法律被骆智剑破坏到了什么程度,是既遂还是未遂? 仅仅如文革批斗般笼统的给被告人扣个“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大帽子,何以服人?何以体现我国法治精神?何以展示我国法治形象?

在这样的情况下,路北法院竟然判我女儿三年徒刑,我认为是非常荒唐和不公的。因此我写了这封投诉信,因为我们还相信会有人公正执法,还相信有愿意为无辜者说句公道话的官员,骆智剑目前身体虚弱,所以我们恳请执法部门一定要对骆智剑一案明察秋毫,秉公断案!还家属,还社会一个公道。

此致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廿八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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