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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新规定/部落客行销 需明列报酬方式

2009-10-07 08:19 中港台时间|10-06 19:2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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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7日讯】〔自由时报编译魏国金/综合报导〕暌违近三十年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5日通过修订后的广告推荐指南,要求部落客在网路上为文推销商品时,必须注明是否收取厂商或广告公司馈赠,否则将面临重罚。这是FTC自一九八○年以来首次修订这项代言与见证广告使用指南,以因应网路媒体影响力日增的趋势,规范广告公司透过部落客与Facebook、Twitter等社交网站创造口碑的促销手法。

根据新规定,评论产品的部落客12月1日起,必须公开与广告公司的所有关系,包括必须说明是否收受免费赠品,以及是否以任何名目接受广告商的酬劳。此规范也适用于在谈话性节目或社交网站推销产品的名人。

FTC主委克拉克在长达八十一页的修订版要点中指出,接受现金或实物报酬以评论产品的部落客,其贴文就被视为是代言。

因此,为产品背书的部落客必须公开他们与产品或服务贩售者之间的“物质关系(material connections )”,否则恐被处以一万一千美元(三十五万三千台币 )罚锾。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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