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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人士旅居国外及港澳 4年以上来台观光规定

内政部业修法放宽为1年即可申请

2009-12-15 09:01 中港台时间|12-15 10:2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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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5日讯】配合政府扩大开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政策,简化旅居国外及香港、澳门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行政程序相关规范,提升陆客来台观光人数,内政部业于12月1日会衔交通部修正发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

内政部放宽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相关规定,将旅居国外或港澳地区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之旅居国外配偶或直系血亲,得申请来台观光之规定,放宽修正为仅需一年以上,即可凭工作在职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书、旅游计划或行程表等文件,向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提出申请。

本次修正针对旅居或留学国外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申请流程,同时改采双轨制,除原由旅行业代申请之规定,亦得由申请人向驻外馆处提出申请,经驻外馆处审查资格符合后,迳送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许可,缩短发证流程与处理时效。

上揭规定请迳至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网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移民署法规”项下参阅。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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