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台湾丁二醇产品课反倾销税

【大纪元12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淑媛台北25日电)中国大陆商务部公布对自台湾、沙乌地阿拉伯进口的“1,4丁二醇”产品反倾销调查终判结果,确定倾销案成立,台湾台泥化学将被课征9.1%反倾销税、南亚塑胶工业税率4.8%。

大连化学工业被课征4.6%的反倾销税,其他相关涉案厂商税率则为13.6%,台湾生产“1,4丁二醇”厂商自12月25日起,出口至大陆时,须在原进口关税税率基础上,向大陆海关缴纳反倾销税,为期 5年。

经济部国贸局今天表示,大陆商务部昨天正式公告确立台湾“1,4丁二醇”倾销成立,由于大陆是台湾丁二醇产品最大出口市场,占台湾出口比重高达7至8成,倾销案成立,对台湾相关厂商将造成不小冲击。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民国98年 1至11月中国大陆自台湾进口涉案产品达5.96万公吨、金额为6458万美元;台湾丁二醇相关产品占中国大陆进口量值分别为25.98%及29.9%。

国贸局指出,台湾虽仍为中国大陆最大进口来源,但与去年同期的33.05%及36.3%比较,已明显下降。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大陆自韩国、日本及美国等进口成长增幅均超过 5成,进口比重也明显增加,这种新情势加上台湾厂商被课征反倾销税,将对台湾丁二醇产业未来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力有相当影响。

国贸局已经将大陆终判结果转知石化公会与涉案厂商,国贸局呼吁台湾涉案厂商,可考量依据中国大陆反倾销相关规定,于反倾销措施生效后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届满 1年之日起30天内提出期中复查申请。

此外,如果有其他目前尚未出口但未来有计划行销中国大陆市场的“1,4 丁二醇”产品业者,也可考量依据中国大陆反倾销条例第47条及“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等规定,申请新出口商复查,准备相关资料以争取给予个别税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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