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 : 对唐山市路北区法院的控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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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0日讯】我叫张顺增,家住遵化市,系张月芹的哥哥
刑事判决书:(2009)北刑初字第二号

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审理;主审法官:张雪峰;人民陪审员:文亮、赵玉兰

事实与理由:我妹妹张月芹、妹夫何益兴及其女儿何艳、女婿孙锋利一家四口于2008年7月10日无故被抓。被抓当时及后续事件中,执法部门存在明显执法犯法问题,路北区法院不顾法律和事实,枉法裁判,强行判处我妹妹、妹夫五年和七年有期徒刑,我特此对路北区法院及主审法官提出控告。

一.违反事实,缺乏证据,执法犯法。我妹妹张月芹、妹夫何益兴都是忠厚善良人,本已退休在家,与世无争。然而,2008年7月10日上午,路北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和钓鱼台派出所的十来个警察身着便衣,由大队长陈红带队无端闯到我妹妹家。他们用口香糖封住门上的猫眼,强行撬门,后来又叫来两辆消防车,架云梯到六楼,砸碎她家南北两面玻璃窗,强行入室,抓走了何益兴夫妇。在没有任何家属在场的情况下,路北国保人员非法抄家,搞得满屋狼藉、连床都被掀翻,抄走家中所有贵重物品以及现金六十多万元,其中绝大部分是我大外甥女何丹刚借来的生意款(有证人证言可以说明款项的来源),并开走何丹用于进货的面包车一辆。由于钱款被劫,何丹的生意受到很大影响,扩展店面的计划泡汤,债主追着要债。她找公安局多次交涉,但路北国保东拉西扯拒不归还。一会说是海外资金,一会又说是非法集资,国保队长陈红干脆说“钱不给你们了”。2008年7月29日,时任路北国保副队长的许来生竟将何丹骗到路北分局,把她强行劫持到拘留所,非法拘留了十五天!

在公安侦察阶段,由于证据不足,案卷被多次退回,最终以一张“证据销毁清单”作为证据提起的公诉。更为荒唐的是,法庭之上法官张雪峰竟然以这张“证据销毁清单”作为判案的事实依据。而按照相关法律,这张“证据销毁清单”不仅不能成为质证我妹妹、妹夫的有效证据,反而是路北公安销毁证据或伪造证据的犯罪铁证。因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这明显是执法犯法!

二.违反法定程序,暗箱操作,非法开庭。为了通过正常渠道,以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我家人为何益兴夫妇聘请了律师。然而案子从路北公安分局、路北检察院一直到路北法院,律师多次前往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履行律师的正常职责,均被以“上级指示”为由无理拒绝。直至第一次开庭律师也没能会见到我妹妹夫妇。

在这种情况下,路北法院无视律师正当的延期开庭请求,于12月19日强行开庭,并且只给了家属两个名额其他任何人不许旁听。法院一方面对我妹妹、妹夫隐瞒家里为他们请了律师的事实,另一方面谎称当事人要自己辩护,想把家属聘请的律师拒之门外。它们居然想通过暗箱操作,促成其非法开庭。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都有明确规定:自公安侦察阶段辩护律师就有权会见当事人,根本不需要侦察机关的审查和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而对于“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公安局竟指令看守所不予执行,是严重的执法犯法。这不仅违反“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而且违反了宪法,属于违宪行为,情节十分严重!

路北法院明知上述情况却强行开庭,并且明显存在对我妹妹的诱供嫌疑,其行为实质是在配合看守所的违法行为,法官张雪峰的做法已构成非法开庭。所谓的庭审也不过是在走过场,连基本的会见都无法实现,公正审理更无从谈起。这导致当事人获取辩护权利的丧失,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这些都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威严,亵渎了法律的神圣。

之后,路北法院又于1月5日重新开庭。一次审理,两次开庭,作出一个判决,这本身已构成违法。

三.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我妹妹、妹夫是一对年过花甲的善良老人,就因为他们习炼法轮功祛病健身,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在家里平白无故的就被抓走,又被以“利用邪教组织迫害法律实施”的罪名判处五年和七年徒刑。他们到底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怎么破坏的法律实施?破坏的行为和后果是什么?!这不明摆着是莫须有的欲加之罪吗?!

我们查阅了相关法律,也咨询了法律界专业人士,可以得出确切的结论: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习炼法轮功违法。我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从来没有在任何法律文件或者司法解释中将法轮功列为邪教组织。用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起诉法轮功修炼者是适用法律错误。正如辽宁律师王永航在给两高的公开信中指出,由于各级公检法人员在实践中对刑法300条第一款理解和适用的错误,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已经构成了“徇私枉法罪”。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全文内容中,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

2、公安部下达《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这个文件介绍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个,其中根本没有法轮功。

3、《刑法》第300条是97年公布的,而对法轮功的打压始于1999年,所以刑法第300条跟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

4、宪法明确规定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内部通知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普遍适用。法院枉判法轮功学员依据的所谓内部通知、内部定性本身就是违法的,而操控政法部门的“610”办公室更是一个凌驾法律之上类似于文革小组的非法组织。

控告要求: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路北法院涉嫌渎职犯罪属贵院管辖。因此,我请求贵院秉公执法,依法作出处理,并按法律规定时间给予答复。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们每个人都希望生活安宁,社会稳定,而法律则是良好社会秩序的保障,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条件。如果法制得不到维护,连执法机关和执法者都在违法,那不但社会稳定无从谈起,而且这是从根本上颠覆国家的政权,这样做的人才是犯了大罪。

我妹妹一家的遭遇即使一个根本不明白法律的人也完全能够辨明孰是孰非,而某些执法者却非要知其不可而为之,知其不义而为之,这才是让我们痛心的。他们把我的亲人送上法庭的同时也把他们自己置于了良知和道义的审判之下。有道是:一时输赢可凭力,千秋万代在于理。当真相大白于天下,一切被归正之时,他们将如何承担这一切的后果?我是一个风烛残年的老人,几十年的人生经验告诉我,人不能太短视,更不能因为蝇头小利昧了良心,否则后患无穷。所以,我由衷希望您作为一方领导能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及时制止纠正上述一系列违法行为,这也是为他们负责啊。

我想,公务人员只有真正依法办事才是为国家社稷着眼;只有我们大家做事都从良心出发,不论什么时候都能一直守住做人的良知和底线,社会才可能走向真正的和谐,这样的人也才配拥有真正的幸福。

此 致

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
2009年2月
抄送:路北区人大主任
唐山市人大主任
唐山市检察院检察长
河北省检察院检察长
河北省人大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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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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