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小远:3.15的另一种解释

姚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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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9日讯】1983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成了“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非政府组织国际消费者联盟的功劳,当然,始作俑者是美国总统肯尼迪。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中国消费者协会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就成了中国的节日。不过,和肯尼迪总统提出的“四项权利”所不同的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又是一种打着如奴隶烙印的中国特色。

在商业社会,消费者的维权活动其实质应该是一种追寻并维护人权的活动,这一点对于中国和中国人来说尤其重要;意识不到这一点,所谓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就跟必然要臭名昭著的学雷锋活动一样,落入一种三月来四月走的形式主义泥淖。

可以想像,当每个中国人都像消费者维护权益一样保护自己的人权的时候,任何党派和利益集团对于中国人的忽悠、诈骗和肆意盘剥都将成为不可能。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3月15日对于中国人来说,更应该成为人的权益日。这是我对3.15的另一种解释,希望得到更多人的认可并形成共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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