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剑:谁在执法犯法、破坏法律实施?

邪党山东省高级法院居然口头传达内部规定破坏法律实施

正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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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3日讯】面对大量的法轮功人员反迫害起诉,邪党法院竟然以违法不立案、不给裁定的流氓手段应对。

2009年3月20日,某基层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告知要求立案的当事人:法轮功案件特殊,全省已经有统一的内部规定,大约半月前省高院立案庭邢主任,在一定范围会议上,口头传达内部规定,并要求按此内部规定掌握操作,即法轮功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一律不立案,也不给裁定(裁定驳回起诉)。这就是剥夺了法轮功人员的诉权,法院内部称为法轮功案件审判的端口前移,即为阻止无罪辩护不让进入审判程序。这个内部规定并未往下发文,只是口头掌握心知肚明,这是无法摆到桌面上的违规操作,这是明显的执法犯法。这个内部规定很可能是邪党610的文件或者是受610操控形成的最高法院秘密文件。

我们先看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公开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诉人可以上诉。

根据上述规定,法轮功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无论状告公安局绑架、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还是状告劳教委非法决定劳教,法院都应当在7日内立案;对于要求民事赔偿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应当在7日内立案,如裁定不立案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当事人对于已经对法轮功迫害构成犯罪的个人和单位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案,法院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裁定驳回可以上诉。

然而,邪党山东省高级法院视这些法律规定于不顾,居然传达明显违反法律的所谓内部规定,至少是在山东范围内破坏这些法律的实施。其实很可能是邪党法院在全国统一实施的一个邪恶规定。

谁在执法犯法、破坏法律实施?是邪党非法组织610在胁迫法院破坏法律实施!是邪党法院自己利用职权在协助邪党破坏法律实施!!@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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