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劍:誰在執法犯法、破壞法律實施?

邪黨山東省高級法院居然口頭傳達內部規定破壞法律實施

正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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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3日訊】面對大量的法輪功人員反迫害起訴,邪黨法院竟然以違法不立案、不給裁定的流氓手段應對。

2009年3月20日,某基層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告知要求立案的當事人:法輪功案件特殊,全省已經有統一的內部規定,大約半月前省高院立案庭邢主任,在一定範圍會議上,口頭傳達內部規定,並要求按此內部規定掌握操作,即法輪功當事人起訴的案件一律不立案,也不給裁定(裁定駁回起訴)。這就是剝奪了法輪功人員的訴權,法院內部稱為法輪功案件審判的端口前移,即為阻止無罪辯護不讓進入審判程序。這個內部規定並未往下發文,只是口頭掌握心知肚明,這是無法擺到桌面上的違規操作,這是明顯的執法犯法。這個內部規定很可能是邪黨610的文件或者是受610操控形成的最高法院秘密文件。

我們先看法律規定或者法院公開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對於駁回起訴的裁定,自訴人可以上訴。

根據上述規定,法輪功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無論狀告公安局綁架、搶劫等違法犯罪行為,還是狀告勞教委非法決定勞教,法院都應當在7日內立案;對於要求民事賠償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也應當在7日內立案,如裁定不立案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當事人對於已經對法輪功迫害構成犯罪的個人和單位可以提起刑事自訴案,法院應當在1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如裁定駁回可以上訴。

然而,邪黨山東省高級法院視這些法律規定於不顧,居然傳達明顯違反法律的所謂內部規定,至少是在山東範圍內破壞這些法律的實施。其實很可能是邪黨法院在全國統一實施的一個邪惡規定。

誰在執法犯法、破壞法律實施?是邪黨非法組織610在脅迫法院破壞法律實施!是邪黨法院自己利用職權在協助邪黨破壞法律實施!!@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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