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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药袋应载明作用或适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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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依璇台北21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医师法第14条条文”,未来药剂容器或包装上应载明药剂作用或适应症、警语或副作用,以及调剂者姓名及调剂日期,以顾及用药安全。

为兼顾保障病人知的权益及用药安全,通过条文规定,医师对诊治病人交付药剂时,除原有病人姓名、性别、药名、剂量、数量、用法、执业医疗机构名称与地点及交付日期外,容器或包装上应载明作用或适应症、警语或副作用。

条文也规定,药袋上应注明调剂者姓名及调剂日期。

行政院卫生署药政处处长廖继洲于条文初审时说,以后民众拿到药袋,可以核对药袋上的资讯是否正确,以免发生医院给错药、病人吃错药的危险,若正确用药却蒙受药害,可获药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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