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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预录光碟未标来源可减至本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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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12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光碟管理条例,预录式光碟未压印标示来源识别码者,若能提出权利人授权证明文件,原本应重罚新台币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减轻本罚至1/3。

现行光碟管理条例规定预录式光碟要压印标示来源识别码,违者将重罚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但实际案例却发生“有授权但疏忽未压印”的情况,由于被视同未授权,因此同样遭到重罚。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吴志扬等人提案修正光碟管理条例表示,现行工商登记种类繁复,预录式光碟制造许可文件记载事项有变更时,事业如未申请变更,宜先给予补办机会,再予处罚,这样较合理。

修正条文规定,事业制造预录式光碟或母版,如因过失未压印标示来源识别码,且能提出权利人授权证明文件者,减轻本罚至1/3。

修正条文也规定,预录式光碟制造许可文件记载事项有变更而未申请变更时,应先限事业于15日内申请补办,届期未申请补办者,始予处罚。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长王美花表示,过去“未压印”处罚共18件,罚锾共约3000多万元,其中未取得授权的有12件,但取得授权却疏忽未压印的有3件。

国民党籍立委丁守中表示,对于有取得授权但疏忽未压印标示来源识别码者给予减轻处罚,但不能免罚;他说,减轻罚锾,合理,但如果免罚,可能与保护智慧财产权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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