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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性侵被害人可向政府申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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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8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犯罪被害人保护法部分条文”,性侵害犯罪行为被害人最高可向政府申请补偿金新台币100万元及精神抚慰金40万元。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设定排除条款,根据立法说明指出,对未满一定年龄的儿童及少年,因心智未成熟,欠缺完全的性自主判断能力,国家为维护其身心健全成长,虽以刑罚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但这些幼年人若是与他人出于两情相悦或有交易性质而性交或猥亵,将有道德风险,不予补偿。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可补偿项目包括受重伤或性侵害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所丧失或减少的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精神抚慰金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

性侵害犯罪行为被害人受伤支出的医疗费也可申请补偿,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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