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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官判案 管到中国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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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吴岳修、项程镇/台北报导〕一般民众皆知,台湾与中国为实质上互不隶属的两个国家,但我国司法界似乎仍有“大中国主义法官”,认为中国属我国领域,还引宪法“中国大陆为中华民国领土”规定,将一件在中国陕西省境内涉犯妨害自由罪的台湾人陈智明判刑8月、减刑为4月。

最高法院不认同 这判决有问题

上述案件为士林地方法院合议庭法官蔡明宏、刘育琳、赖邦元日前所做宣判,合议庭以中华民国宪法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认定中国大陆属于我国,因此我国享有司法管辖权;但最高法院明确指出,中国为我国司法权不及之处,“这个判决有问题”,最高法院还以走私条例为例,认为法条将中国走私到台湾的行为加以立法规范,如把中国当成是中华民国一部分,根本不须另订特别条款。

属人主义原则 触犯重罪才究责

不过最高法院也说,若台湾人在中国触犯最轻本刑三年以上重罪,回台后我国可诉究罪责,这是依刑法第七条“属人主义”原则来论罪,并非“属地主义”,上述重罪以外的轻罪,例如妨害自由罪,我国法院管不到,不应追诉论罪才是。

本案案情为,被控涉案的六十一岁男子陈智明与被害友人陈明亮,九十四年前往中国陕西省西安市经营休闲会馆事业,两人发生财务纠纷,陈智明找来七名中国男子将陈明亮押走谈判,扬言不还钱不得离去,并恐吓“西安死一个人不会怎样…”等语。

陈明亮后来脱困,返台后向士林地院控告陈智明涉嫌妨害自由,全案虽发生在中国陕西省,但承审合议庭审理后特地在判决书上叙明“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依此认为犯罪地点属“中华民国领土”,遂以陈智明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处有期徒刑8月,减为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罚金。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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