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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房屋遭拍卖 仍应申报财产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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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高照芬台北11日电)台湾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指出,房屋遭法院拍卖,仍应申报财产交易所得。

北区国税局近来接获民众询问,房屋遭法院拍卖,但是未分配到价金,是否应申报财产交易所得?

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规定,凡财产及权利因交易而取得的所得,应申报财产交易所得。房屋被法院拍卖也是买卖交易的一种型态,与自己出售房屋都是财产交易行为,不能因房屋所有权人未获分配价金,而主张非属财产交易。

国税局表示,有关房屋遭拍卖的财产交易所得计算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方式为,依拍卖价额减除原始取得的成本,也就是扣除买下房屋、改良装潢及卖出房屋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后的余额,即为所得额,依此申报财产交易所得。

第二种方式是,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提示原始取得的实际成本,应依房屋评定现值乘以该年度财政部颁定的财产交易所得标准计算其所得额。

第三种方式为,未建筑完成的房屋如被拍卖,也属财产交易,未能提供原始建筑成本凭证者,应以拍卖价格乘以该年度财政部颁定的财产交易所得标准计算其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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