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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未成年丧葬保险金不应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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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依璇台北27日电)立法院法制局提出报告指出,现行主管机关所订未成年人丧葬费用保险金额为新台币200万元,明显过高,引发“假丧葬给付之名,行死亡给付之实”批评,应调降为不超过30万元。

因曾有父母为诈领保险金,试图杀害亲生子女,引发道德争议,朝野立委于立法院上会期提案修正“保险法第107条”及相关法条,于财政委员会初审修正通过,下会期将继续处理。

现行保险法第107条规定,订立人寿保险契约时,以未满14岁之未成年人,或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之人为被保险人,除丧葬费用给付外,其余死亡给付部分无效,且前项丧葬费用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管机关所规定金额,依目前规定,为200万元。

立法院法制局“未成年人人寿保险及其给付相关问题研究”报告指出,主管机关目前所订200万元丧葬补助费用给付标准,明显高于现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即约8万6000元到30万元,有适度调降必要,金额仍授权由主管机关决定,但最高不应超过30万元。

报告也指出,虽以未满14岁未成年人为人寿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有其道德风险,但若修法禁止未满14岁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将影响其投保权益及其他政策性保险推动。

报告举例,幼稚教育法、国民教育法等规定应办理学生平安保险,船舶运送旅客也应投保人身伤害险等,为维护当事人投保权益并兼顾推动其他政策性保险,不应全面禁止“未满14岁未成年人”为人寿保险被保险人。

另外,报告建议,为防范道德风险,对于以未满14岁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所订立的保险契约,应修法限制其死亡给付生效日期,即死亡给付于被保险人满14岁之日起发生效力,藉由对被保险人心智成熟或具自我保护能力的年龄标准设定,作为死亡给付生效要件。

报告也建议,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者应与未满14岁未成年人脱钩处理,并建议增订保险法第107条相应罚则,以强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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