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买卖人体器官 台政院:最高罚百万

人气: 14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7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江禹婵台北报导)为加强台湾器官捐赠移植管理,及维护病人接受医疗照护之权利,台湾行政院会23日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正草案,同时也对非法买卖器官加重罚则,未来立法院三读通过后,涉及器官买卖的中介及医疗人员,最高可处新台币100万元罚金。另外,草案也通过未来全民健康保险IC卡将加注个人捐赠器官意愿。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自76年6月19日公布实施至今已超过20年,期间历经3次修正,但原有活体器官捐赠移植规定已不适用,台湾行政院会昨日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修正草案,将“捐赠”与“移植”纳入管理,修正原有已不符合现行医疗实务之规定。

无偿捐赠不得买卖

台湾卫生署指出,本次修正要点包括条例名称修正为“人体器官捐赠移植条例;严密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师施行特定器官的摘取、移植应具之资格、条件及相关许可程;参照民法最近亲属的规定,对捐赠亲属远近范围、顺序的规范,将以新的内容、作业程序为基准。”

依条文规定,医院实行自活体摘取器官移植手术,捐赠者必须是成年人,并应有本人书面同意书及最近亲属2人以上书面同意证明,如未成年,应由法律代理人同意,医生须注意捐赠者之生命安全,且向捐赠者说明摘取器官之范围,移植对象以50等亲以内之血亲或配偶为限。

器官实行移植手术,必须在器官捐赠者经其诊治医师判定病人死亡后,才能自尸体摘取器官,但判定死亡之医师不得参与摘取、移植器官手术,且提供移植的器官应是无偿捐赠。

为了杜绝人体器官买卖或中介等不法情事,修正草案也加重罚则规定。修正草案中规定,若器官提供者及中介者违反器官无偿捐赠规定、医疗机构以非无偿来源之器官,摘取器官或实行移植手术,医师摘取非经判定死亡确定者的器官,或判定死亡之医生又参与捐赠者器官的摘取手术,将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

现行条文规定,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散布、播送或刊登促使人为器官买卖讯息者,处9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锾;草案规定媒体经营者也要一并处罚。

此外,修法说明表示,在国外,民众多以驾照做为表达死后捐赠意愿之载具,台湾目前则有器官捐赠同意卡,有鉴于大部分台湾民众随身携带健保IC卡的比例高于器官捐赠同意卡,草案规定,死者生前以书面或遗嘱同意死后器官捐赠者,中央主管机关未来拟在健保卡上加以注记,以便医疗机构及医疗人员得以快速了解。

台湾卫生署表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未来修法通过后,将有助于健全台湾捐赠器官移植医疗体系,更可维护病人接受医疗照护之权益,也可避免利用器官牟取非法利益之情况。
(http://www.dajiyua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