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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过 健保IC卡得加注捐赠器官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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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23日电)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除修正为“人体器官捐赠移植条例”,还得于全民健康保险IC卡加注个人捐赠器官意愿,并提高中介器官捐赠者罚则。

修法说明表示,国外多以驾照做为民众表达死后捐赠意愿的载具,台湾目前则有器官捐赠同意卡,鉴于健保IC卡随身携带率高于器官捐赠同意卡,且为医疗机构及医事人员得以快速了解意愿的载具,草案规定,死者生前以书面或遗嘱同意死后器官捐赠者,中央主管机关得加注于全民健康保险凭证(健保IC卡)。

现行条文规定,医师自活体摘取器官前,应向捐赠者说明摘取器官的范围、手术过程及可能的并发症与危险;修正草案还规定,必须在捐赠者的自由意志下取得其书面同意。若捐赠者是未成年等,还应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书面同意。

此外,现行条文规定,提供移植的器官应无偿捐赠,医师须在器官捐赠者经诊治医师判定病人死亡后,自尸体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术,且判定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摘取、移植手术,违反处新台币9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锾。

草案则加重罚则规定,若器官提供者及中介者违反器官无偿捐赠规定、医疗机构以非无偿来源器官,摘取器官或施行移植手术,医师摘取非经判定死亡确定者的器官,或做死亡判定后又参与死后捐者的器官摘取或其捐赠器官的移植手术者,都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

现行条文规定,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散布、播送或刊登促使人为器官买卖讯息者,处9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锾;草案规定媒体经营者也要一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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