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莫拉克赈灾捐款 报税可列举扣除

【字号】    
   标签: tags: ,

【大纪元8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高照芬台北12日电)台财政部今天指出,莫拉克台风造成巨大灾害,社会各界踊跃捐输,民众(或营利事业)的各项赈灾捐献,依据税法规定,得列报捐赠列举扣除,或当年度费用或损失。

财政部表示,个人或营利事业对莫拉克台风灾害赈灾的捐赠,可依所得税法第17条及第36条规定,申报列举扣除或列报当年度费用或损失。民众及营利事业应妥善保留相关的捐赠凭证,作为日后报税之用。

个人或营利事业捐款到内政部在中央银行国库局开立的保管款专户(账号269981)、邮政划拨账户(账号19595889)及各县市政府设立的救灾专户的捐款,视为对政府捐赠,没有金额限制,得全额列报为当年度费用及列举扣除。

财政部也提醒纳税义务人,如果是透过内政部赈灾捐款资讯网页,以信用卡线上缴款者,也视为对政府的捐赠,可全额列报扣除,纳税义务人应保留载明受赠单位及捐款事由的月结单(消费明细单等)及缴费证明,申报扣除。

另外,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ATM)转账捐赠者,应妥善保管及影印留存载明转入账号的转账凭证,作为未来报税之用。

财政部指出,个人或营利事业向金融机构、邮局开立的赈灾专户捐款者,应保留莫拉克台风赈灾用途及所收受捐款转交受赠单位名称的汇款收据、凭条存根联或转账通知书等申报扣除。

另外,个人或营利事业对金融机构以外的非政府机关(如慈善机关团体等)所设立的赈灾捐款专户的捐赠,并由非政府机关将捐款转交政府机关,视为个人或营利事业对政府的捐赠。

倘若非政府机关(如慈善机关团体)将捐款转捐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统筹赈灾者,得视为个人或营利事业对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的捐赠,捐赠总额最高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的20%。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