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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时期的“渔业证”

李吉崑
2009-09-30 14:33 中港台时间|2025-10-22 24:4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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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20世纪 材质:木 宽:5.8公分 高:7.4公分 厚:1公分

本件正面书:桃渔第六八八号
投网渔业证
渔业场所 郡下各河川
渔业时期 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桃园郡大园庄沙崙字沙崙一五○
余火木
明治四十五年一月九日生


年代:20世纪 材质:木 宽:5.8公分 高:7.4公分 厚:1公分

背面

背面书: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七日下付
有效期间参年
昭和十八年十一月六日限
桃园郡渔业组合
注意 从事渔业时,须随身携带本证
并烙有:桃园郡渔业组合之印

日治时期,为避免滥渔滥猎,实行狩猎管制,故从事渔猎者须申请牌照,接受政府管理及课税。于执行捕猎时,须随身携带以便查证,避免非法捕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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