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常识
包括的继承是台湾民法的原则性继承方式,也就是说,当继承人没特别向法院表明要主张“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时,那就是依“包括的继承”作为继承的方式。
若要问起“继承”二字,相信这也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一谈起继承的问题,的确会让人切切实实感受到钱财是生带不来死带不去的。一个人的不幸往生,不管是大人物或是小老百姓,只要曾在社会上与人交往过,多少会和别人有金钱往来,举凡领薪水、借钱、买卖等等,都和钱脱离不了关系。那么随着一个人的离开人世,这个人身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关系就得要处理处理,别人欠的不会因此就没了,而欠别...
今天要为大家来说明‘应如何回应一封存证信函’。
台湾住宅铁窗林立,不知道是否有人相信,在台湾曾有社区住户因为装设铁窗,而遭法院判决拆除的事情存在。在台北县曾有一豪宅社区在房屋买卖时就订立管理规约,要求住户不得私自装设铁窗影响大楼外观,可是却有七名住户装设铁窗,后来社区的管理委员会一状告上法院,法官最后判决这七名住户必须拆除铁窗回复原状。
话说除了处理了有关所有权的归属和各该部分的使用收益问题外,公寓大厦管理条例里面还有一些很重要的规定,其中之一便是召开“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和订定“规约”的要求。另一个则是要求各公寓大厦设置“管理委员会”。
在地狭人稠的台湾,相信现在有许多人是住在公寓大楼里面,尤其在城市生活的人们,平日进出之处大概不脱所谓的公寓大厦。这种在现代常见的住宅型态,由于大楼住户们必得是密密麻麻地同处一个有限的立体空间范围里面,这样的空间范围,想必有很多是大家必须共同使用的,例如一楼进出的门厅,电梯,或者是顶楼等等。
上回和大家谈到了存证信函的法律上效力,今天接着为大家说明应如何回应一封存证信函。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保护意识渐渐抬头,现在一般人多半都会知道,对于从电视购物频道或购物网站上买来的商品有至少七天的“试用期”,也就是说如果对商品有任何不满意的话,可以在货到后七天内不附任何理由(也不需要商品有任何瑕疵)向商家要求退货。
生活法律常识 ‘存证信函’,大家是否一听到就觉得胸口一紧,呼吸不顺,只希望永远不要跟这四个字发生关系。若是不幸收到别人寄来的存证信函,更是惊慌失措,不知是否将有大祸临头,而得天天向法院报到。
房屋租约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去公证? 在谈到房屋租约时,大家或许常听到过“买卖不破租赁”这样的用语。对于学法律的人来讲,这个用语可以说是熟得不能再熟了,不过有许多人可能搞不清楚这个用语究竟是什么意思。
〈法律事件簿〉自由时报 文/谢震武
土地增值税“重购退税”是有条件限制的,包括:一、买卖的土地所有权人必须是同一人,且买卖的土地必须做自用住宅使用,土地的面积在都市地区不能超过三公亩(约九十坪),非都市地区的土地不能超过七公亩(约二百一十坪)。
张姓消费者申诉:“本人于某日路过台北市大安森林公园,公园旁有某旅游业者正在宣传其物美价廉的旅游计划,招揽本人前去参加说明会,会中乃发觉为“国际渡假村”之推销,推销人员以照片、幻灯片一再吹嘘该国际渡假村设备之好、风景之美,本人受该照片吸引而刷卡付费参加为会员,
国内保障隐私权的根本大法〈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简称个资法),施行至今始终成效不彰。例如,个人资料被以1.5元卖掉的实际事例,警方就表示,对于网路业者无法可管。
“隐私权是什么?”当你被问到这个问题时,心里可能会响起“隐私权?老套啦!又是学者在唱高调”的声音。不过近年来,社会上出现许多个人资料被滥用的实例,值得民众重新思索“隐私”这个名词的切身关系。
志明跟我是青梅竹马的邻居,由于大学联考各别考上不同的学校,需到不同都市求学,两人便山盟海誓互定终身。他后来跟同班同学又坠入情网,想跟我分手,但是曾经互许终身,他怎可反悔?想请问这样的婚约有没有法律效力?
我现在如果要预立遗嘱,是不是一定要有公证人在场?我的遗产受益人是否也需在场?或者可以找其他的见证人代替?(是否有条件限制?例如亲人或是不相关的人都可以当见证人吗?)另外,针对不孝子女,或已经嫁出的女儿,可否写明不分配任何财产给他们呢?
影◎自由时报记者冯亦宁 没法度? 找准律师帮忙 ▲生活中遇到一些法律疑惑,其实可以求助于大学的一些法律社团,让学生也能有些实际经验。
今年春季,美国总统布什访华期间曾和江泽民谈到信仰问题,江泽民声称他不干涉司法公正。江泽民做秀说谎已成自然,从不会因为撒谎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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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周六,神韵新纪元艺术团在巴黎国际会议中心(Palais des Congrès de Paris)进行了一连两场演出,3000多人的大剧场大爆满,来自法国各地的各界主流人士对演出的壮美和精神内涵赞佩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