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件簿〉 爱太深 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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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1日讯】〈法律事件簿〉自由时报 文/谢震武

 萤光幕里的三角恋情爱得难分难舍,现实生活中可绝对不是那么一回事 。

  记得有一次,有一个朋友来找我,一个非常俊俏的男孩子,是个空少。他跟女朋友交往很久,两人甚至还到了论及婚嫁的阶段。本来应该是令人钦羡的一对,可是不知为了什么原因,后来那位女孩的心另有所属,也就渐渐地疏远了这个男孩子。其实这样的发展,在许多的爱情过程中经常出现,但是这位男孩子没办法接受这样的结果。所以,他去找了女孩很多次。说巧不巧,有一次他刚好碰到另一个男孩子去接她。

 看到这个画面,男主角的脑海里大概也浮现了许多电视电影的镜头,于是他就冲过去抓住那位女孩的手臂。而且一直紧紧抓着不让她走。当然,那女孩还是挣脱了手臂,而就在要坐上另一位男孩的车,准备开走的时候,这时,我们男主角就挡在车子前面,不让他们走。要求女孩子下车来,跟他讲清楚,并且要求她不要跟那位男孩子走。当然,最后那男孩子还是开车把女孩子载走了。而我们的男主角也就失魂落寞的独自饮着失恋的苦酒!但是事情落幕了吗?没有。

 大概隔了一个月左右,他收到了一封信函。但那不是情书,甚至也不是绝交信,他收到的是地检署寄来的传票,仔细一看,他被控告伤害跟妨碍自由。想当然尔地,他接到传票的时候,心里十分的狐疑,充满了许多问号。“怎么女朋友跑了,反而被告了?”他来找我们后,我们就询问了他整个过程。相信你我都推测得到,当我们把他人捏得很紧的时候,很可能会产生什么?是的,会淤血。某种程度来说,是造成皮下组织出血。如果你开过验伤单的话,在纸面上会有一个人形,而医生就会在淤血上面做下标记,然后会写下这个地方大约是几乘几公分……。不管结果如何,这个动作总是会造成像这样的结果。讲完后,他说:“啊?这叫伤害啊!”因为在他的角度,他觉得他是很深情的抓着她。但是就女孩子的角度来说,她觉得她被捏得很痛。

 至于妨碍自由呢?那就是别人要走你不让他走,人家要开车离开你不让他过,这是有可能会构成刑法的强制罪。他听完后,对于这件事的种种,不知道是该笑还是该哭?或是该为他的深情,感到难过还是高兴?因为他不但没有办法挽回女朋友,反而还要吃上官司。不经一事,不长一智。

律师看事件
动不动动手
小心吃上伤害罪

 其实,伤害这个字眼,在我国现在的刑法上,除了重伤外,造成其他的轻伤情形都会构成伤害。所谓的重伤,是指永久破坏他人身体的视觉、听觉、味觉、嗅觉、语言甚至生殖功能,以及包括断人手脚及其他一切造成他人身体、心理上重大不治或难治之伤害的情形而言;而轻伤则是指重伤以外的其他普通伤害。在社会上一般人的观念里,很多的行为,大多数人都觉得不会构成伤害,可是像前述的案子却是有可能构成普通伤害的。

 在实务上,常会有很多人因为争风吃醋而发生互殴的情形。有很多人会说:“是他先打我的。”当然面对这样的争执,要能够主张是正当防卫才能免去刑责或是减轻罚则,不过,正当防卫并不是这么好主张的。

 因为即便是在互殴的情况下,并不是先动手的人才有罪,而是两边动手的人,如果造成了对方伤害,都会吃上伤害的官司,除非你能够证明你一开始并没有伤人的行为,完全是为了排除对方的攻击而动手,只有这种情形才有可能因为正当防卫而免责,所以如果双方都只是基于事后的报复而出手互相攻击(我想大多数的情形都是这样 ),那么双方还是免不了都要吃上伤害罪的官司的。

 伤害他人除了只是单纯造成普通伤害结果的情形之外,在社会上也有不少的案例是被打伤的人因为个人体质的因素或是其他自然、外力的因素,最后死亡或造成重伤的,这时要负的就不只是普通伤害罪的责任,而是伤害致人于死或伤害致重伤的责任了。我想这样的加重结果通常不是动手者的本意,但是事实既然已经发生,就算后悔莫及,都还是要面对轻则三年有期徒刑、重则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了,甚至后面还有一大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一时的冲动却造成这样的后果,值得吗?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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