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常识】(图)如何看懂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三)

台湾执业律师 陈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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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住宅铁窗林立,不知道是否有人相信,在台湾曾有社区住户因为装设铁窗,而遭法院判决拆除的事情存在。在台北县曾有一豪宅社区在房屋买卖时就订立管理规约,要求住户不得私自装设铁窗影响大楼外观,可是却有七名住户装设铁窗,后来社区的管理委员会一状告上法院,法官最后判决这七名住户必须拆除铁窗回复原状。

在有了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之后,这样的判决其实是见怪不怪的,若是社区大楼住户们对于大楼装设铁窗有特别的要求和限制,又把这些要求订入公寓大厦的规约里,的确就可以拘束今后所有的大楼住户们。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公寓大厦周围上下、外墙面、楼顶平台及不属专有部分之防空避难设备,其变更构造、颜色、设置广告物、铁铝窗或其他类似之行为,除应依法令规定办理外,该公寓大厦规约另有规定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已有决议,经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完成报备有案者,应受该规约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之限制。”

因此若大楼规约既然已经明确要求住户不得装设铁窗,住户就只能乖乖遵守。若是住户因为担心安全等原因,而实在有装设铁窗的必要,那么可以提请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放宽住户规约,而不是径自装设无视社区规约存在。

当然啰,若是有住户违反规约,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也有因应之道,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要求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应该制止这种情形,若是住户经制止而仍不遵从者,应报请主管机关依处以罚锾并命限期改善,该住户并应于一个月内回复原状。届期未回复原状的话,可以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回复原状,其费用由该住户负担。

否则若任由住户各自为政,任凭己意改装或变更公共领域外观,那岂不无从达到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提升居住品质的立法意旨美意了。

住户若是枉顾社区大楼规约擅自装设铁窗会被法院判命拆除,那若是反过来,若有顶楼住户拒绝在大楼顶装设无线电台基地台但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若是决议装设的话,那顶楼住户要平白成为多数决之下的犠牲品吗?

其实不然,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若是在公寓大厦外墙面、楼顶平台,设置广告物、无线电台基地台等类似强波发射设备或其他类似之行为,设置于屋顶者,应经顶层区分所有权人同意;设置其他楼层者,应经该楼层区分所有权人同意。

该层住户,并得参加区分所有权人会议陈述意见。也就是说这些设置物所预定设置的楼层所有权人有“否决权”,即使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同意,未经这些楼层者或顶楼者的同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的决议,还是没有效力的。

因此电信业者要在大楼架设基地台其实不是那么容易的,公寓大厦的住户们,尤其是顶楼住户,其实不必担心会在不知不觉间就举头三尺有基地台了。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通过施行后对公寓大厦的住户们真的可以说是提供了不小的保障,除了前面提到的几个例子,另外像是可否强制恶邻搬家啦?住户共同壁内的管线破裂要谁来负责?等等的,其实都是有法可循,读者有兴趣的话,不妨可以把这部法律拿出来看看喔。@(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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