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起 領全額養老金者居海外降至6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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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1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伊蓮悉尼編譯報導)自明年1月起,澳將調低海外領取養老金調整的時限。按照目前的規定,在澳工作滿10年但居住時間不足35年的養老金領取者,出境26週後養老金將會減少,但自明年1月後出境的養老金領取者,可全額領取養老金的時限將從26週降至6週。

根據悉尼晨鋒報報導,在澳洲領取養老金的條件是,除非滿足特別條件,必須在澳洲連續居住10年,或者居住時間超過10年且至少有5年的連續居住時間。如居住滿35年,可領取全額養老金而不受居住地影響。

在目前的規定下,如養老金領取者(包括妻子養老金、遺孀B養老金和殘疾撫恤金養老金領取者)在澳的居住時間滿10年但不到35年,並前往海外居住(不包含與澳洲簽訂國際社保協議的國家),可繼續領取26週,即6個月的全額養老金,之後只能領取部分養老金,具體依照在澳的工作居住時間按比例調整。例如,如領取者在澳洲居住25年,年齡在16歲和領取養老金年齡之間,經過資產測試,通常會得到25/35的養老金。

但從2017年1月1日開始,對於在澳洲居住不足35年的養老金領取人,在海外居住可領取全額養老金的時間將從26週減至6週,之後只能領取按比例調整的部分金額 。不過,這一調整僅適用於1月1日之後出境人員,那些已經在澳洲境外的,只會在未來海外旅行時受到影響。

如滿足以下條件,即使居住未滿35年,仍可領取全額養老金而不受居住地影響。 (i)難民,(ii)在達到拿養老金的年齡前,領配偶津貼、孀婦津貼或遺孀B養老金,或者(iii)與配偶同為澳洲居民時,配偶死亡, 在申領養老金前,在澳洲居住滿兩年。

責任編輯:堯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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