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移民局要求 外籍員工薪資要達法定時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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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4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吳英編譯報導)美國移民局(USCIS)12日發布一份政策備忘錄(Policy Memorandum),要求移民官員在審批相關工作簽證時,必須確保僱用外國籍員工的美國雇主符合《公平勞動標準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簡稱FLSA)的最低工資要求。

移民局在備忘錄中表示,已將行政上訴辦公室(USCIS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簡稱AAO)針對一件有關L-1B非移民工作簽證爭議案所做的決議,指定為「經採認的決定」(Adopted Decision),所有移民局官員在處理類似案件,都應遵守這項政策指導原則。

雇主支付外籍員工薪資數額有最低要求

在這件L-1B簽證上訴案中,AAO針對基本工資做成決議,並提供移民局官員明確指導原則,在審批就業簽證時,不能批准違反美國相關法律的申請案。

簡言之,AAO的決議是,為了避免不符合《公平勞動標準法》規定,移民局在審批工作簽證申請案時,必須確保申請人(美國雇主)支付受益人(外國籍員工)的薪資,不低於州政府或聯邦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要求(以較高者為準)。

移民局強調,本備忘錄所列的指導原則僅為移民局官員執行公務時的依據,不涉及其它事務。

AAO上訴案摘要

亞利桑那州鳳凰城一家半導體製造公司雇主,為一名來自馬來西亞的外國籍員工申請L-1B短期非移民工作簽證,工作地點在俄勒岡州,擔任「失靈分析工程師」(Failure Analysis Engineer)。

L-1B簽證適用跨國公司的內部調動,將外國專業技術員工調往美國短期工作;首次申請有效期為3年,可以延2年,5年期滿,必須在境外居留1年以上,才能再次申請。持有L-1B簽證者,可以申請綠卡。

本案申請人提出L-1B簽證申請後,移民局加州服務中心(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以沒有證據顯示受益人有專業知識而拒發簽證,申請人提出上訴。

AAO在進入審理受益人是否具備專業知識前,根據I-129申請表格,了解到受益人預計來美國工作2年,年薪是馬來幣4.3萬元,大約是1.3萬美元,相當時薪6.47美元。

本案訴願人當年為受益人提出L-1B簽證申請時,聯邦政府最低工資為時薪7.25美元,俄勒岡州最低工資為時薪8.95美元。AAO認定訴願人給予受益人的時薪6.47美元,明顯低於聯邦政府及俄勒岡州的最低工資規定,不符合FLSA的要求。AAO駁回訴願,並將此決定列入記錄。#

責任編輯: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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