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島區檢察院向法輪功學員薛玉英送達不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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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7月26日訊】7月19日,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檢察院對法輪功學員薛玉英作出[青黃島檢公刑不訴(2017)57號]不起訴決定,並於7月20日上午,向薛玉英送達了《不起訴決定書》。

據明慧網報導,因當事人薛玉英在黃島區寶山鎮集市上向他人講述法輪功真相,發真相資料,2015年8月23日,被寶山鎮派出所警察劫持到黃島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行政拘留5天後,即8月28日轉到青島市即墨普東看守所非法關押,後被黃島區檢察院非法批捕、起訴。

2016年4月12日,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法院才在即墨普東看守所對法輪功學員薛玉英非法開庭。

一同開庭的還有法輪功學員侯成香,兩人的辯護律師各自到庭作了無罪辯護。薛玉英、侯成香皆要求當庭無罪釋放。兩人的部分近親屬到庭參加了旁聽。法庭當庭沒有作出判決。

庭審中,兩案公訴人肖克娟、張紅豔向法庭宣讀證人證言,出示扣押物品清單,辯護律師要求證人依法到庭接受質證,扣押的物品應當當庭出示原件,查驗其內容是否違法,審判長黃惠芳、審判員欒沖、劉鵬卻置之不理。

在法庭辯論中,薛玉英的辯護律師當庭發表辯護詞,認為起訴書指控薛玉英的罪名不能成立,薛玉英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刑律,應該無罪釋放。

辯護人又認為,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與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關聯性。本案中扣押的物品是教人向善的。薛玉英對人說「法輪大法好!」是為了向她人推薦、介紹法輪功,宣傳法輪功的好處。薛玉英對人說「真善忍好」,「真善忍」是全人類公認的普世價值觀。薛玉英向世人發放的神韻晚會光盤,其內容是一些歌舞節目,是沒有階級性的,是中立的,是全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所以,薛玉英的行為沒有破壞現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

辯護人還認為,「思想不能構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文明共識,並作為一項原則被寫入《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國已經在幾年前加入了這兩項公約。

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薛玉英信仰並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是憲法賦予她的權利,任何個人或國家權力機關都沒有權力干涉她的信仰自由。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機關構陷薛玉英,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報導說,也許是在庭審中,檢察官、法官聽到了法輪功學員和辯護律師所作的無罪辯護受到了觸動,知道自己在違法,所以一直沒有下判決書。

2017年3月27日,法院以「取保候審」的名義釋放薛玉英回家。現檢察院撤回對法輪功學員薛玉英的起訴。

2017年6月29日上午,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法院向法輪功學員薛玉英正式送達了《刑事裁定書》,准許檢察院撤回對薛玉英的起訴。

黃島區法院的該裁定書寫明:「在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於2017年6月20日以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為由,要求撤回起訴。」法院「准許公訴機關撤訴。」

2017年7月19日,檢察院於又做出對薛玉英不起訴決定。

報導說,法輪功學員認爲,檢察院能做出這樣的決定難能可貴,但是法輪功學員對法院、檢察院的作為並不滿意。一個是法院不應該以「取保候審」的方式釋放法輪功學員薛玉英,應該無條件釋放。徹底還法輪功學員自由。

二是檢察院認爲,薛玉英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描述不符合事實。法輪功18年來遭受污衊、誹謗、等全方位的殘酷迫害,講真相是在還百姓知情權,對百姓只有好處,沒有壞處,更談不上危害。法輪功完全是合法的。#

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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