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鄭恩寵「非法提供國家秘密」一審辯護詞

郭國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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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4日訊】上海律師鄭恩寵「非法提供國家秘密」一審辯護詞
  
  辯護詞

  尊敬的合議庭諸位法官閣下:

  郭國汀律師與張思之律師共同接受鄭恩寵先生委託擔任其辯護人,經深入瞭解全案來龍去脈,查閱檢察卷,並經今天的庭審調查質證;我們認為對被告的全部指控完全不能成立,起訴書指控的兩份文書根本不屬於所謂國家秘密,其內容與所謂國家秘密無涉,至於上海市國家保密局之密級鑑定書之可信度因其本案顯而易見之外界干擾大打折扣;即便退一百萬步言,假設所涉文書屬所謂國家秘密,依法對被告指控的罪名仍然不能成立。

  在提出辯護意見之前,有必要就公安機關在辦理本案過程中的某些有違法律的行為提請合議庭注意:

  首先有必要提請諸位法官注意下述事實:我們注意到公安人員分別於6月6日和6月11日(該次沒有搜查證)兩次從鄭先生家中抄家查扣了大量與本案毫無關係的文書與物件,依法必須於法定期限內予以退還,然而公安局迄今仍扣留了大量與指控罪名無關的文件與物件,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的規定,侵犯了鄭先生的合法權益,理應及時加以糾正。
  其次,據悉公安人員對鄭先生家中及辦公場所的電話和手機進行了長期監控,嚴重侵犯了鄭先生依據《憲法》所享有的通迅秘密權,理應加以糾正。

  第三,控方在起訴時隱瞞了鄭先生的兩份自述及不少詢問筆錄。鄭先生自6月6日被捕以後,除了5天公安人員未作詢問筆錄外,每天進行10個小時的詢問製作了大量筆錄,且鄭先生曾自書了兩份得到市政府領導認可的情況說明;然而提交法院的只不過是其中的少數幾份,無法全面客觀地反映事實真相。

  茲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諸位大法官判案時參考:

  就涉案法律而言

  從法律上析:首先必須分清甚麼是國家秘密?甚麼是機密級的國家秘密?甚麼是秘密級的國家秘密?

  《保守國家秘密法》第2條:「國家秘密是關係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由此可見只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且經法定程序確定者才有可能是國家秘密。僅是使得貪官污吏聞風喪膽的事實,僅是令腐敗分子的利益受到制約的事實的披露,根本談不上國家秘密!

  《保守國家秘密法》第9條:「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受損害。

  披露反映社會現實的新聞,工廠工人示威或和平請願的事件;揭露官商合作違法亂紀非法野蠻強拆,侵犯平民百姓人權,非法干擾記者合法採訪的事實,根本談不上使國家安全和利益受嚴重損害;恰恰相反,這是有功於國有功於民的壯舉!

  其次必須弄明白甚麼是犯罪?

  《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社會危害性是任何犯罪的首要要件。任何犯罪都必須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也就談不上犯罪。

  不准工人行使憲法賦予之示威和平請願之權,不准揭露官商合作嚴重侵犯公民私有房產權人身自由權的行為,才是違法行為;披露這些嚴重侵犯人權的事實正是為了有效地及時地制止這種不顧普通公民死活的,視民如草芥的官老爺們的醜惡行為;沒有絲毫的社會危害性,反之能有效地制止這些嚴重的侵權行為,對穩定社會只有益處而無任何危害性,何罪之有?!

  我國政府人權觀念已有根本性變化。第一代領導人認為人權是資本主義的專利,第二代領導人主張人權有姓資姓社之別,第三代領導人終於承認人權的世界普遍性,我國也因此而正式加入了《聯合國人權公約》理當尊重和保障國民的全世界公認的基本人權。鄭先生之所以在大上海十年動遷中代理500餘起行政訴訟與拆遷官司,正是為了維護上海平民百姓的合法正當權益。鄭律師之所以不顧個人利益與安危揭露仰融和周正毅(見辯方證據1-3)在拆遷過程中的違法亂紀行為,正是為了維護廣大弱勢群體的基本人權。法庭調查中鄭先生反覆聲明他是因為上述事實而受打擊報復的,我們每個法律人均可從本案複雜的背景中得出相同的結論。

  就本案事實而論:

  一、雖然起訴書指控的鄭恩寵先生曾傳真兩份文書給中國人權新聞社基本屬實。但有兩點提請合議庭注意:一是該兩份傳真因為傳真機技術故障等原因,事實上未傳達中國人權。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中國人權曾收到過該兩分傳真。二是中國人權事實上從未使用或發表該兩份傳真的內容,也未按正常程序予以確認收妥,這一事實表明中國人權未曾收到過該文件。亦即鄭先生的行為沒有產生任何後果。

  二、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自由,沒有任何法律禁止公民不得與境外人士通迅聯繫,也沒有任何法律禁止公民與包括中國人權在內的海外媒體或團體或個人聯繫。因此被告人向外發傳真或發電郵均是在行使一個公民最起碼的通訊自由權。

  三、起訴書指控的被告向中國人權發送兩份傳真件根本不構成所謂國家秘密。

  1 起訴書指控鄭先生於2003年5月下旬從民警徐某處獲悉市公安局處置上海益民食品一廠所發生的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秘密後,即作了記錄、整理,並於同月23日上午,以手稿形式將上述秘密傳真給中國人權組織。當晚又以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給中國人權。經鑑定屬機密級國家秘密。

  表面上析似乎各項證據環環緊扣足以定罪,然而深入剖析則不然。

  就此事實而言,鄭先生的手稿僅是反映了社會生活中發生的一般現實情況,根本談不上所謂國家秘密,更不用說機秘級的國家秘密了!

  一則徐警員本身也是道聽途說(見宗第73-77頁),他本人並未參與該處置行動;

  二則該警察處置行動僅是日常社會生活中再平常不過的事,與國家秘密相差何止十萬八千里;

  三則國家秘密依法有特定的含義,並非可以隨心所慾任意擴張解釋以構罪於人。它必須是「關係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者,工人示威或和平請願本來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警方出動警員維持秩序未償不可,但如臨大敵則大可不必。處理工廠工人示威或請願活動,實乃警方日常維護社會秩序應有之義;與國家安全無關,更與國家利益無涉;徐警員只不過是一名普通警員,而且是一名未參加該次出勤活動的警員;他本人僅是道聽途說,連他自已作為公安人員都不知道其陳述的社會新聞是所謂國家秘密,外人又如何可能知曉是所謂秘密?又何來法定程序?如果一個普通警員作為茶餘飯後談資的普通執行公務且業已發生數十日的舊聞,也能無限上綱地套上所謂國家秘密,而且提升到機秘級的話,那麼我們的政府是否有點太神經質了?

  四則根據《公安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3.2.10項之規定:認定該手寫稿屬於機密級國家秘密未免也太牽強了吧?該手寫稿的全部內容僅涉及工人示威及請願情況和警方平息事件中出警推測之人數著裝警車數量等情況,充其量僅是一般社會新聞而已。況且是業已處理完畢數十日的舊聞。值得一提的是:控方拒絕將該文當庭讓辯護人一閱,而合議庭竟然支持控方這一非理主張。任何鑑定未經法庭質證不得作為定案依據,該鑑定涉及的原始材料亦然。既然控方拒絕出示該所謂文書,拒絕質證,建議合議庭不採納該所謂證據。

  五則若僅根據道聽途說的內容,涉及工人示威或請願活動,有關警察處置的可能情況,便爛用國家強制力,對一位揭發大金融詐騙案和腐敗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律師公民,實施逮捕關押並慾置之死地而後快,這未免太過份了吧?!

  六則鄭恩寵先生僅是撰寫了一篇未發表的新聞稿件,其目的和動機僅是尋求關心中國文明進步的海外媒體關注中國的民主政治司法改革進程關注中國舊房改造拆遷中平民的人權和利益;同時由於當局不明智地、甚至愚蠢地封鎖一切媒體報紙電視廣播,非法剝奪公民的表達自由權、知情權;公民無處表達自已的意見也無法獲悉社會日常新聞,因而尋求向境外發表。究竟是誰任意侵犯剝奪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權,誰在違法,豈不是一目瞭然的事嗎?

  七則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嚴重損害。公安處置一個地方小廠百餘人的示威或和平請願或那怕是鬧事,與國家安全何干?與國家利益又有何涉?依此入公民以罪未免太霸道了吧?!國家安全必然是整個國家的安全,國家利益當然是指整個國家的利益。鄭先生所撰寫的社會新聞稿件無論如何不會對國家安全構成任何威脅,不會對國家利益造成絲毫損害,何罪之有?!一味歌功頌德其實是真正誤國害民,及時揭露社會陰暗面披露各種違法亂紀之現實才是真正對國家負責,對政府負責,對人民負責。

  因此將鄭先生根據轉手三道後撰寫的新聞稿件定性為機密級國家秘密,實屬荒唐至極!

  2.起訴書還指控:2003年5月28日,鄭先生將新華社2003年第17期《內參選編》中的《強行拆遷引發衝突,記者採訪遇圍攻》一文的複印件傳真給中國人權。屬秘密級國家秘密。

  就此事實而論,認定其為所謂國家秘密更是荒謬絕倫!

  首先,該篇新華社內參稿件的實質內容實在是再普通不過的社會新聞而已,而且是中國現行離譜的新聞管制體制下的產物;其內容不外乎在上海某區發生了強制拆遷的事實,發生了記者合法採訪受到暴力阻礙的事實,記載了記者受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實,僅此而已。本來這些內容理應成為一般報紙的新聞,其並無半點涉及國家安全的內容,更無絲毫關乎國家利益的東西;與《保秘法》第2條有關國家秘密的定義相差何止十萬八千里。

  其次,該篇內參電訊稿事實上是鄭恩寵先生建議記者前往採訪的,記者之所以將其以內參的方式而不以普通社會新聞的方式發稿,僅是出於給上海市政府留面子,僅是想引起高層重視強拆事件可能引起的社會動亂因素,及糾正拆遷中暴露出的諸多違法亂紀侵害公民人權的嚴重問題。

  再次,該篇內參的內容事實上在同一法院的行政庭業已公開審理,然而卻在同一法院的刑事庭卻將同一事實當作國家秘密處理,如果不是慾加之罪,那豈不是太荒謬可悲了嗎?!

  第四,該內參並未標明任何密級,《保密法實施辦法》第8條:「應當及時確定密級,最遲不得超過十日」。因此任何秘密文件若系真的秘密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標明密級,反之不屬國家秘密的不得標密級。該內參電訊文稿之所以未標明密級,正因為其根本不屬於國家秘密!

  第五,何謂國家秘密,法律有其嚴格的定義與內含,不允許人們任意作擴張解釋,對事關公民受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事項更是如此,公民的言論出版發達自由權是最基本的人權;在法律已對甚麼是國家秘密作了嚴格定義時,各部門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任何規章或司法解釋均不得違背該法律規定,凡與法律相悖者當然無效。本案中上海保密局任意將公安處理治安問題的普通社會治安日常工作,無限提升為所謂國家秘密,藉以用來迫害敢於講真話敢於維護民權的人士,迫害任何異已。此種作法是十分蠻橫專橫的!

  四、退一百萬步言,假設該兩頁傳真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國家秘密的定義,假使其的確屬有效的國家秘密,假若其洩露的確有損國家安全而非貪官污吏的安全;有損國家利益而非官商分髒的利益;假如該兩份文書確實造成的危害社會的後果,即便上述假設全部是真的,鄭恩寵先生被指控的行為仍然與所謂「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風馬牛不相及!

  罪行法定是全世界各國行法公認的原則,我國同樣不能例外(〈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起訴書指控鄭恩寵律師觸犯了〈刑法〉第111條之「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但任何犯罪都必須滿足犯罪構成的四要件,缺一不可。亦即: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案中至少缺乏兩個犯罪必備要件:即犯罪客體和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案中控方未舉出任何證據證明鄭恩寵律師的行為顛覆了該罪之客體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客觀報導工人罷工或和平請願的社會新聞,不可能顛覆政權,也不可能顛覆社會主義制度。有關強制拆遷中存在的非法行為引起眾怒或公憤的新聞監督報導,儘管是以所謂內參的形式出現,當然不會顛覆政權,更不會顛覆社會主義制度。反之,試圖像駝鳥一樣把頭埋在沙子裡,諱疾忌醫,才真有可能最終病入膏肓不可救藥!初春的SARS疫情最初也被有關部門視作國家秘密嚴密封鎖消息,結果導致流行全國全世界,沉痛教訓人們記憶猶新。正直的蔣醫生初時向中國媒體披露真相不被理采,他隨後向海外媒體披露真相,才引起國家領導人重視,避免了一場更嚴重的民族災難。鄭恩寵律師的行為與蔣醫生的行為何其相似!他同樣向國內媒體發了大量稿件但鮮被採用,甚至《南方週末》已決定刊載的記者採訪鄭恩寵律師證不予註冊的客觀報導,上海市有關部門竟派專人前往廣州制止其發表(辯方證據3)。而強制拆遷引發的社會茅盾日益激化,北京之潑濃流酸事件,南京之自焚案,上海近200起以死抗爭案,難道還不足於引起人們的重視嗎?

  構成本罪的另一必備要件乃犯罪的主觀方面。因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具有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見最高人民法院劉家琛副院長主編之《新刑法條文釋義》人民法院出版社 上冊第402頁: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刑法修正案和「兩高」最新司法解釋編寫。)鄭恩寵律師因為打了十年行政及拆遷官司,客觀上得罪了眾多權勢人物,「十個區長九個反對你」!同時由於鄭恩寵律師先後舉證揭發了仰融和周正毅,觸犯了權貴們的根本利益,動搖了官商合作鯨吞國家和人民的血汗錢的基礎。這正是極少數官員慾置他死地而後快,迫害鄭恩寵律師的實質所在。鄭恩寵律師在公安偵察階段所寫的自述居然要市政府領導過目恩准,豈非咄咄怪事?然而鄭恩寵律師是個真正的愛祖國愛人民的人民律師。他根本沒有任何推翻政權或是顛覆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或動機,儘管他以微薄之力幾乎孤軍奮戰地與各種貪污腐敗現象進行了猶如唐吉柯德式的戰鬥。鄭先生甚至還寫了一部《我向總書記說真話》的長達50萬字的專著!公訴人迄今為止未舉出任何鄭恩寵先生有顛覆政權和現行制度的任何證據。反而當庭辯稱:「未舉證證明並不等於鄭恩寵就沒有此種顛覆目的與動機」。真是慾加之罪,何患無詞呀!

  五、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本案是一起本不應發生的案件,一個誠實、正直、勇敢、富有同情心、責任感的人民的好律師,因為幫助無辜的弱勢群體打官司,維護法律的尊嚴,公民的合法正當權益,不顧個人私利和安危撿舉揭發各種腐敗現象,揭露上海十年大動遷中存在的許多非法侵犯公民人權的事實,揭露利用改革開放之機大搞官商合謀騙取國家和人民的巨額財產,中飽私囊;揭發仰融和周正毅,為人民立下了不朽的功勳,卻因此而得罪權貴,竟被以莫須有的罪名入之以罪!

  這是中國司法的恥辱!這是上海的恥辱!這是對法律正義和真理的公然嘲諷!

  尊敬的諸位法官閣下,本案的審理已近尾聲,經過法庭審理,事實真相業已大白,本案實屬以莫須有的罪名,強加罪於一位正直、誠實、勇敢、賦予同情心、責任感的因長期堅持為民請命,因揭發仰融,周正毅而立有大功的人民的好律師的惡性案件。公安機關如果對真正的罪犯能像對付鄭恩寵律師那樣,功莫大焉;公訴人指控鄭恩寵律師的所謂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一不存在足以定罪之事實,二乏足以認定該罪之證據,三則本案根本不存在所謂國家秘密,四則鄭恩寵律師向中國人權發送傳真的行為,僅是公民行使表達權言論自由權的一種方式而已,並不為法律禁止;五起訴書指控之罪名完全不能成立,既無犯罪客體也不存在犯罪的主觀方面,完全不符合指控之罪的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六則事實充分表明這是一起人為製造的打擊報復檢舉揭發真正的罪犯的人民功臣的案件;七則鄭恩寵律師不但無罪,而且有功於國於民;他不顧個人私利大膽揭發仰融和周正毅的勇敢行為應當得到全社會的鼓勵和支持,而非投之入獄!

  尊敬的合議庭諸位法官閣下:這是一起足以令諸位驕傲與自豪的案件,也是一個可以令諸位終身蒙羞的案件,我們深知諸位大法官會依據法律師良知判決本案,儘管面臨著巨大的壓力與來自方方面面的干擾。辯護人認為法官的天職是:應當以法律與良知為唯一準繩,客觀公正不偏不依地判案。本案案情並不複雜,事實清楚、證據簡單、法律關係清楚明白、法律依據充分具體,然而本案的背景及牽涉的權勢人物涉及的利益關係確實萬分複雜。我們相信諸位法官閣下定能以良知和法律為唯一標準來衡量判斷鄭恩寵先生的行為罪與非罪,我們期望及時收到體現諸位大法官良知、智慧的客觀公正的令諸位終身為之驕傲和自豪的判決。

  鑒此,我們強烈要求立即釋放無辜被關押的人民律師鄭恩寵!

  辯護人:上海市天易律師事務所

  郭國汀 律師

  2003年8月28日

  (轉載自秦兵律師網)(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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