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茉莉:從不准傅湘回國看中共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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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4日訊】楊建利一案明天開庭。在長達十五個月的羈押時間里,家人的懮慮、恐懼、不安和思念,是每一個正常人都能理解的。在此期間,楊建利太太傅湘多次申請赴中國探視,均被中共當局無理拒絕,更有甚者,當局竟公然威脅傅湘:如果傅湘進入中國,將“根据中國法律對她進行處理”。

一個政府如此缺乏起碼的人道觀念,置人間親情于不顧,無恥和冷血到了極點。在開庭之前,我們暫且不談此案的定性問題,只要看看中國政府自己制訂的程序法,就可發現,在人們相信中共的法治已經走向進步、相信“胡溫新政”能帶來新气象的時候,當局違反自己制訂的法律,已經到了怎樣惡劣的地步。

第一,是超期羈押。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复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而楊建利被關押了一年零三個月,現在才被起訴,嚴重違反了程序法。

第二,按照中國的司法程序,楊建利應該可以在失去人身自由后48小時內會見律師。但楊建利的辯護律師莫少平,是在被羈押14個月之后、開庭前不久才看到起訴書、會見當事人的。這樣,莫少平律師來不及閱讀大量卷宗材料,也沒有充裕的時間思考決定其辯護方案。

第三,是當局侵犯家屬的出庭權和辯護權。《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的近親屬可以充當辯護人。這即是說,由于家屬和被告的特殊關系,他們有權出庭為親人辯護。

因此,只有傅湘回國出庭,才能行使她作為家屬的辯護權。但當局所持的理由是此案“不公開審理”,以涉及國家机密為由,限制出席庭審的人數,剝奪家屬的出庭辯護權。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楊建利去國多年,回國后只接触了有限的几個友人,他如何能夠獲得“國家机密”?他又有什么樣的“個人隱私”不能公開?看來,不公開審理楊建利一案的理由,是無法站得住腳的。

第四, 侵犯了家屬的代理上訴權。《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判決后,被告人的近親屬經被告同意可以提出上訴。但楊建利一案根本不允許家屬出庭,那么,家屬從何了解具體案情,又怎樣能夠在一審之后支持被告人上訴?

將本來應該公開的案件進行秘密審理,剝奪被告以及家屬的一系列法律權利,當局一系列違法的手段,證明其目的詭秘与惡毒。由于楊建利一案被國際社會廣泛重視,歐美各國要求釋放楊建利的呼聲很高,因此,當局如此黑箱作業、羅織罪名,是有意要將這一案件,作為向西方國家討价還价的外交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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