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地免徵遺產稅 應檢具使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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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四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申請農地免徵遺產稅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書申請核發,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國稅局最近查核某甲遺產稅案件,被繼承人在2006年9月死亡,某甲主張遺產中10筆土地多年前即為農業用地,雖經都市開發後變更為建地,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等仍作農業使用,種植竹筍、水果或保有大片樹林,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

經查證,該10筆土地屬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未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不適用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而繼承人也未能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無法免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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