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萼華:批准「入人」,此其時矣!

師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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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日訊】【新世紀特稿2008年2月29】十年前有兩個大題目,”入世”和”入人”。加入世貿的問題解決了,推動了中國經濟的持續增長。加入國際人權公約則一直懸而未決。1998年,中國政府派出代表,專程前往聯合國,簽署了《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是,人大沒有批准政府的這一簽約行為。因此,儘管時光流失了十年,人權公約在中國始終沒有生效。也就是說,中國政府始終沒有履行相關的義務,公民始終沒有得到應有的權利。中國到底”入人”了沒有,至今處在灰色階段,沒有人說得清楚。

據說人大之所以不批准”入人”,是卡在死刑在中國的存廢問題上。我倒有點納悶了。因為人權公約要求締約國”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我國人大需要保留的又是哪一部分呢?總不能說人大主張判處死刑可以不按我國的有傚法律吧?也總不能說人大主張退出它自己在1983年已經批准了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吧?那麼人大只可能是對”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這半句話有異議了。可是按照人大自己通過的刑法第48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來看,差別只在於死刑範圍,一個是”最嚴重”,另一個則是”極其嚴重”。這種文字差別,恐怕請最高明的語言學家也難以名狀。然而在實踐中卻很容易看出其中差別。

中國每年有多少人犯被處死,這一直屬於國家機密,但根據國際人權專家估計,其數量超過了其他各國(包括簽訂了或者沒有簽訂人權公約的所有國家)執行死刑的總量,也就是說如果要編制一個世界死刑排行榜,中國穩居榜首。即使拿人口(據2007年數字,中國人口占世界的近20%)去平均也是一樣。看來,中國統治者對處死人犯的興趣比起其他國家的統治者要大得多。不過,中國有的領導人卻把這說成是中國人有報復的傳統。這大概是毛澤東的傳統吧。他老人家不是曾經信誓旦旦地表明要”一個不殺”嗎?王實味被處死了,他還假惺惺地要”賠我一個王實味”,說殺人不同於割韭菜,韭菜割了,還能長出來,腦袋掉了,長不回去。看,多麼珍惜生命!可是轉過臉來,又惡狠狠地下令在”土改”、”鎮反”中大開殺戒,要求各地抓緊時機殺掉一批,喜滋滋地在地方送來的殺人報告中批示”痛快”。其變臉的純熟程度,連川劇大師也當自嘆弗如。其理由卻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明明是他自己覺得殺人能滿足他的快感,卻偏偏要在前面加上”人民說”,把責任推到人民頭上。

毛死了都三十多年,形勢已經與時俱進,發展到了舉和諧之旗、走和諧之路的新紀元,怎麼反而縮小了死刑範圍就會大局不穩呢?究竟心目中的該殺的對像是誰啊?總得有個模擬的死刑犯吧,總不會是空空洞洞無的放矢吧。是想拿死刑去對待周正毅、陳良宇嗎?有點不大像。是想拿死刑來處決林昭、遇羅克、張志新嗎?太可怕了。誰相信中國縮小了死刑範圍就會改變顏色的鬼話?誰相信死刑那個小道理竟然比和諧社會這個大道理更硬?人大表決時,難道會有50%以上的代表會胡塗到以為中國的穩定是建立在死刑的基礎之上的嗎?所以,與其說人大沒有批准”入人”的理由是因為有人不願意縮小死刑範圍,不如老老實實承認不批准人權公約的原因就是因為害怕人權。

還有人拿出人大和政府的制衡來說事。在三權分立的國家裡,議會和政府互相制衡,的確是正常現象。但中國不搞三權分立,這是已故的和健在的核心的共識,全世界都知道。中國現在的體制叫一元化,政府和人大都在黨中央的領導之下。除非出現以下兩種情況之一,才有可能導致政府行為和人大行為的脫節:要麼黨中央陷入了危機,喪失了能力,失去了對政府和人大的控制;要麼當時的黨中央內部存在著兩面派,一方面,指令政府派人到紐約去簽字,欺世盜名,騙取聯合國信任,在人權理事會裡佔了一個席位,另一方面,又指令人大,不要把”入人”當真,不得把它列入議程,不可以批准它。肯定已經有人在作這種”兩者必居其一”的分析了,非無能即兩面派,你能說這種分析不合邏輯嗎?

我願意與人為善,看不見共產黨陷於領導危機,也不願意妄測黨中央出了兩面派。除了上述兩種可能性以外,也許存在著第三種可能性:忘掉了。健忘是生理現象,白頭髮黑頭髮都可能健忘。日理萬機的大政治家,有時為了政治原因,也會遺忘掉的。當然囉,遇到有人提醒,黨中央無疑是一定會從善如流,亡羊補牢的。最近兩次,一次是楊建利先生提醒,就在不久前;另一次是今年元旦,聯署簽名提醒的超過一萬人,有律師,有學者,都是愛國的公民。如此提醒之後,要想繼續遺忘就說不過去了。因此2008年的當務之急,應該是中國堂堂正正加入聯合國人權公約,為構築和諧奠定以人為本的基礎。2008年機會難得。它是換屆年。人大換屆,政府換屆,新人新事,普天同慶,沒有輸家,大家都是贏家。加以今年又是中國的奧運年,關係重大,不言而喻。爭取主動,此其時矣。

可不可以硬著頭皮頂住,頂出個五十年不”入人”?恐怕有點難。咱們這個”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難道真的跟”聯合國人權公約”有什麼不共戴天之仇?當年黨中央叫政府去簽署,算不算又犯了一次路線錯誤?惹出這種疑問來,嗨!值得嗎?

轉自《新世紀》(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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