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虧損公司捐贈政治獻金回溯特定期間免罰

人氣: 7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7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十八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修正通過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明訂回溯條文,對過去虧損公司捐贈政治獻金給參選人,兩方都需受罰的情況,修正為特定期間免罰;現行規定已沒入金額,也將退還。不過,此法公布施行後,若參選人未盡查證義務而接受虧損公司政治獻金,兩方都將遭罰。

現行條文規定,參選人接受虧損公司政治獻金,「按其收受金額處同額之罰鍰」;「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法案協商主持人吳育昇日前表示,過去資訊不對稱,除非參選人違反習慣地向捐贈人詢問,「你公司有沒有虧損」,根本無從得知捐贈人公司是否虧損。若據此就要處罰接受者,並不公平;反而是公司應自知是否虧損,罰公司即可。

經多次協商,朝野黨團達成不論是捐贈者還是接受者,都溯及既往不開罰的共識。

吳育昇受訪表示,經濟部及相關機關,將在中選會公告選舉活動開始後,定期公布各公司經營狀況,讓參選人事前避免觸法,得以提前返還政治獻金。

依政治獻金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回溯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本法公布施行日起至OO年OO月OO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止」。吳育昇說,僅有這段時間接受虧損公司政治獻金,捐贈者與接受者免罰。

但本法公布施行後,明訂接受者有查證義務。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為利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第一項規定,下列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置於機關網站,以供查詢」;第十五條也有要求查證相關規定。

若參選人未經查證就接受虧損公司捐贈,前者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將遭罰二十萬元到一百萬元;後者將依第二十九條遭罰捐贈金額兩倍罰鍰,罰鍰上限為一百萬元。

不過,朝野黨團協商時對是否訂定各層級參選人接受政黨捐贈政治獻金上限,並無共識,決定將行政院提案、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邱議瑩等人所提修正動議,及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議「本條不予增訂」三案,提報院會表決。

經下午院會表決,國民黨團在人數優勢下,通過「本條不予增訂」。

另外,第二十八條增訂第二項,若公務員利用職務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捐贈,除罰二十萬元到一百萬元罰鍰外,加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關繳庫費用退還部分,依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修正施行日前已向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且欲返還捐贈者,得於修正施行日起一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辦理原繳款項之退還;已收到退還款項者,應一個月內返還捐贈者。」

同條文有關免罰部分改為,「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已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不適用第三十條之處罰規定,其捐贈者不適用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處罰規定。」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