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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朝野對擴大回溯政治獻金免罰獲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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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十七日電)立法院今天朝野協商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回溯虧損公司捐贈政治獻金免罰範圍,從先前協商共識不罰參選人,到最後決定也不罰捐贈人;同時,原沒入金額也將退還捐贈人。此案已經朝野黨鞭簽字並送院會,可望於明天立法院院會修正通過。

不過,朝野黨團對是否訂定各層級參選人接受政黨捐贈政治獻金上限,並無共識,決定將行政院提案、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邱議瑩等人所提修正動議及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議「本條不予增訂」三案,提報院會表決。

朝野黨團十六日協商共識為,修正過去在資訊不對稱情況下,造成參選人在不知情接受虧損公司政治獻金而造成違法,採僅罰虧損公司並沒入金額,而不罰參選人。

不過,民主進步黨籍立委王幸男、賴清德及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張碩文認為,修法要就都不罰,要就兩方都罰,否則不公平。協商主持人、國民黨籍立委吳育昇上午再度召集協商,但仍無法獲得共識。

為此,內政部長廖了以下午拜會吳育昇,達成初步共識,在回溯部分維持不罰參選人,但放寬僅沒入捐贈人捐贈金額,不罰同額罰鍰。下午協商時,吳育昇與內政部再退讓,決定不論是受贈人或是捐贈人,都不罰,且被沒入金額可退還給捐贈人。

回溯期間為,「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本法公布施行日起至OO年OO月OO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止」;但本法修正施行後,若參選人再接受虧損公司捐贈,兩方都將依第二十九條修正條文遭罰捐贈金額兩倍罰鍰,但罰鍰上限為一百萬元。

吳育昇受訪表示,修正案三讀後,經濟部及相關機關,將在中選會公告選舉活動開始後,定期公布各公司經營狀況,讓參選人事前避免觸法,得以提前返還政治獻金。

吳育昇說,監察院統計,從2004年四月二日政治獻金法施行後,因違反規定繳庫的費用約為新台幣四千三百萬元;但因監察院過去並無監委,沒有參選人或捐贈人遭罰兩倍罰鍰。

今天協商結論有關繳庫費用退還部分,依修正草案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修正施行日前已向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且欲返還捐贈者,得於修正施行日起一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辦理原繳款項之退還;已收到退還款項者,應一個月內返還捐贈者。」

同條文有關免罰部分改為,「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已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不適用第三十條之處罰規定,其捐贈者不適用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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