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移領取TARP資金僱主僱用H-1B人員有關規定

張雪梅 律師

【大紀元4月4日訊】美國移民局於2009年3月20日宣佈對領取受困資產救濟項目(Troubled Asset Relief Program, 即TARP)或聯邦儲備法(Federal Reserve Act)第13條(Section 13)下所涉及政府資金的僱主在僱用H-1B人員適用的有關額外規定並就此有關的問題發表了問答。在這裡我將對移民局的消息和有關問答向讀者進行一個簡單介紹,供大家參考。

美國總統奧巴馬在2009年2月17日簽署的美國復甦和再投資法案(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中包含的僱用美國工人法(Employ American Workers Act,或EAWA)規定收取上述有關政府資金的僱主不得僱用外國工人來取代(displace)美國工人。根據此EAWA規定,任何收到TARP資金或其他上述政府資金的僱主在進行H-1B申請時都會被視為H-1B依賴性僱主(H-1B dependent employer)並且在向勞工部進行勞工情況申請(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 或LCA)時採取額外措施來證明H-1B 工人沒有取代美國工人的工作。

在這裡,美國工人是指美國公民、綠卡等人士。根據EAWA有關部門規定,由於取得TARP或其他上述政府資金而被視為H-1B依賴性僱主在僱用H-1B 人員時必須採取額外措施主要包括採取誠信措施來招聘美國工人(take good faith steps to recruit);如果應聘的美國工人和H-1B 工人同樣符合工作要求或美國工人比H-1B工人更符合工作要求,那麼將錄用美國工人;在遞交H-1B申請的前後90天內沒有取代美國工人,在此期間該公司如有從事與H-1B工作相同或相似工作的美國工人被解僱將被視為取代美國工人的行為;另外在派遣H-1B人員到其他僱主處工作前應當首先詢問其他僱主在此派遣前後90天內有無取代美國工人。值得注意的是通常H-1B依賴性僱主的豁免在由於取得TARP或其他上述政府資金而被視為H-1B依賴性僱主的情況下不適用,這些豁免包括H-1B 人員的年薪達到或超過6萬美元,或H-1B受益人具有碩士或更高的學位。

上述EAWA有關規定適用於所有在2009年2月17日或之後遞交的LCA或H-1B申請,如果該申請涉及新僱主僱用H-1B,包括已經持有H-1B的同一申請人再申請第二份H-1B工作的情況。上述EAWA有關規定還適用於那些在2009年2月17之前已獲批准的H-1B申請但H-1B申請受益人在2009年2月17日或之後才開始工作的H-1B申請。但上述EAWA有關規定不適用於在同一僱主為自己的H-1B僱員進行延期,或僱員目前已經在為同一僱主在其他工作許可下工作現在需要轉為H-1B。

移民局正在修改H-1B申請所需要的I-129表格以包括僱主是否收到上述政府資金,收到此政府資金的僱主需要在此進行披露。由於時間短促,移民局將不強制要求所有今年受名額限制的H-1B申請都必須使用新的I-129表格,但移民局鼓勵那些使用老的I-129表格的僱主在表格中附上新表格有關僱主是否收到上述政府資金問題的一頁。

EAWA法案於2009年2月17日生效並且將於生效兩年後過期。移民局現在正在與財政部和其他有關部門確認收取有關政府資金的公司的清單,那些進行H-1B申請的公司應當瞭解自己是否收到TARP或其他有關政府資金而受到上述有關法律的制約,並在申請過程中採取適當的措施以保證符合有關H-1B申請的法律要求。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請與張雪梅律師聯繫,電話:(770)457-5888,電子郵件:info@zylawyers.com, 網址:www.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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