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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重量的大麻构成联邦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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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4月30日讯】(纽约讯)2008年,牙买加公民蒙克利夫是美国永久居民,因持有1.3克大麻被抓并认罪。2010年,国土安全部启动了递解蒙克利夫的程序,蒙克利上诉到移民法庭失败后,再上诉到移民上诉委员会,失败后再上诉到第五巡回法庭,最终上诉到最高法院。整个案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多少大麻算“少量”?而且,如果根据州法律属于恶性重罪的行为,但并不属于联邦法范围内的重罪,州法院的判决是否可以不管联邦法律的规定?

上诉人:蒙克利夫(Adrian Moncrieffe)
应诉人:霍德(Eric H. Holder,司法部长)
案件:Moncrieffe v. Holder,联邦最高法院编号:11-702

背景

蒙克利夫是牙买加公民,3岁时(1984年)以永久居民身份合法进入美国。2008年,他因持有1.3克大麻被抓,蒙克利夫在乔治亚州法庭认罪,承认自己持有大麻并试图流通,并被判5年感化。

2010年,国土安全部启动了递解蒙克利夫的程序,国土安全部认为,根据《滥用物质管理法》蒙克利夫的行为构成重罪,同时,根据《移民法》,蒙克利夫的行为构成“恶性重罪”(aggravated felony),这符合递解蒙克利夫的条件。蒙克利夫对指控没有异议,他在上诉中指出自己所犯罪行不是“恶性重罪”,不应该被递解出境。

重罪标准各地不一

移民法官判定蒙克利夫应当递解出境,根据州法律,他所犯罪行是“恶性重罪”,移民法官同时认为,州法律的规定和联邦法律是相似的。但蒙克利夫在上诉中认为,根据联邦法的规定,持有小量的大麻并不构成重罪,只是轻罪(misdemeanor)。蒙克利夫引用了乔丹诉冈萨雷斯一案(Jordan v. Gonzales,Gonzales为前司法部长,第五巡回法庭2006年裁决),但移民上诉委员会没有采纳这一判例,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根据《滥用物质管理法》,因持有一定数量的大麻被州法律判定有罪的人,就可以认定是恶性重罪。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移民法官没有遵照之前的判例没有错,因为这一次出现了没有先例的情况。因此,移民上诉委员会驳回了蒙克利夫的上诉。

第五巡回法庭认为,为了流通的目地持有受控制物质,根据《滥用物质管理法》属于重罪(§ 841),但是,在《滥用物质管理法》中也规定了,流通少量的大麻并没有获得收入,可以视为轻罪。在这个问题上,不同的法庭采用不同的标准,第一和第六巡回法庭认为触犯《滥用物质管理法》§ 841的罪行是重罪,而第二和第三巡回法庭默认的惩罚是轻罪。第五巡回法庭之前标准是:如果无法证明多大数量的大麻被涉及,州一级的判决不应视为联邦重罪。

第五巡回法庭认为,根据第五巡回法庭已经公开的判例,第五巡回法庭决定不采用第二巡回法庭的口径,而采用了第一和第六巡回法庭的口径。根据后者,如果法庭没有办法确定多少数量的大麻被涉案,可以判为重罪,并给予5年以下的刑罚。因此,第五巡回法庭裁定,蒙克利夫所犯罪可以视为是联邦重罪。

乔丹诉冈萨雷斯案

乔丹诉冈萨雷斯一案(Jordan v. Gonzales,Gonzales为前司法部长,第五巡回法庭2006年裁决),是判定贩毒是否重罪时的一个重要判例,也是最高法院推翻第五巡回法庭的重要根据。

在乔丹诉冈萨雷斯一案中,乔丹来自圭亚那,是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他犯有重罪,应予递解出境。乔丹认为,移民法官认定他2002年因大麻触犯法律的行为是“恶性重罪”是错误的。根据美国法典和之前的判例,第五巡回法庭认为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因为“(第五巡回法庭)有权决定某种罪行是否恶性重罪”。因为移民上诉委员会在裁定乔丹应当被递解时,没有出示新的意见,只是直接肯定了移民法官的判定,所以第五巡回法庭直接对移民法官的判定进行评估。

第五巡回法庭认为,根据《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案(IIRIRA)》,外国人如果犯有恶性重罪,就应当递解出境。在“恶性重罪”中,包括贩毒罪。根据美国法典的定义,“贩毒罪”包括两个基本的因素:一是行为触犯了《滥用物质管理法(CSA)》,二是根据州或联邦法律,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重罪。“重罪”的定义是:如果根据美国法律、州法律或外国法律,当事人应受到一年以上刑罚。

在乔丹的个案中,他违反了纽约刑法,因为有意非法出售大麻。但是根据纽约法律,他的行为只构成A档轻罪,判刑不应超过1年。问题的关键在于销售大麻的数量,如果当事人只是有意非法销售大麻,只构成四档非法销售大麻,刑期在1年以下。更严重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意非法销售大麻或含大麻的混合物在2克以下,或者1枝含大麻的香烟,会构成五档非法销售毒品,但是仍然不构成恶性重罪。如果数量一旦超过2克,或者销售1枝以上含大麻的香烟,就构成了“恶性重罪”。

巡回法庭认为,法庭文件没有显示乔丹销售的大麻超过“少量”,也没有显示乔丹之前犯有前科,因此,巡回法庭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庭文件,不足以判以乔丹犯有恶性重罪。因此,移民法官认为乔丹犯有恶性重罪并要被递解的的决定是错误的,批准了乔丹的请愿,移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被推翻。

尽管如此,第五巡回法庭提醒,关于持有大麻与递解出境之间的关系,还有另外的规定。根据美国法典(8 U.S.C. § 1227),如果外国人触犯了州、美国或外国与“受控制物质”相关的法律,就应当被递解出境,除非是持有30克以下的自用大麻。

结论

最高法院在4月23日以7比2的投票结果作出最终裁决,判定合法移民持有少量的大麻不应被递解出境,原因是持有少量大麻不构成联邦重罪。

法官索托玛约(Sonia Sotomayor)代表投票多数撰写最高法院判决,判决认为:如果持有少量大麻,并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打算用这些大麻赚钱,则这一行为不构成恶性重罪,“如果非公民因为流通大麻而获罪,如果不能证明当事人从中获得收益,或者证明当事人持有超过少量大麻,则不构成恶性重罪”。不过,索托玛约法官表示,蒙克利夫仍然有可能被递解,但是他和面临类似处境的人可以继续在移民系统寻求推翻递解,司法部可以使用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递解蒙克利夫,“逃过恶性重罪不等于解除了递解令”。◇

(责任编辑: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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