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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否弃权:精彩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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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8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艾伦纽约报导)在中共邪党治下生活久了的华人,要理解美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要理解独特的陪审团制度则上难上加难,而在大部分刑事案件和一部分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在《移民法律》专刊之前的内容中,我们曾经介绍过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这一次主要介绍陪审团的否弃权,陪审团否弃权(jury nullification)通俗译为“陪审团无效”,也称为“陪审团废弃法律”,是陪审团制度中不很常见的现象,但却是陪审团制度最受争议的内容之一。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小陪审团(Trial Jury),大陪审团的任务是在刑事案件中决定是否对被告提起公诉,而小陪审团则直接参加审判案件。陪审团成员(即为陪审员,Juror)是从当地民众中随机抽出的,然后由法院给抽出的人寄出调查表,法院在审查调查表后,给合格的人发出陪审候选人的传票。收到表格后不寄回的人,可能会被法院传唤到法院办公室填写调查表。

美国法律规定,陪审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美国公民,2)18周岁以上,3)在法院所在地区居住一年以上,4)英语熟练。此外,担任陪审员的人要求目前未受到重罪指挥,如果被重罪判刑后,必须恢复民事权力后才能成为陪审员。

如非例外,美国公民有义务担任陪审员,除非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武装部队的现役军人,二是警察或消防部门的成员,三是在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担任全日制公务的公职人员,这三类人可以得到豁免,没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曾格案(John Peter Zenger)

约翰·彼得·曾格是德国移民、印刷商,在对它的审判中,陪审团使用了否弃权,成为殖民地纷争、新闻自由萌芽的经典判例。

1731年8月7日,受英国王室任命,威廉·科斯比(William Cosby)抵达纽约,成为纽约殖民地总督,科斯比被称为“混账总督”,受到纽约当地社会精英的广泛攻击。在这种背景下,经律师、知名反对人物詹姆斯‧亚历山大(James Alexander)倡导,曾格发行了《纽约周报》(New York Weekly Journal),该周报主要是揭露科斯比。

两个月以后,科斯比决定关闭《周刊》,1934年1月,首席法官德兰西要求大陪审团根据“煽动诽谤”法对曾格定罪,该法规定,对抨击政府权威及声誉的言论,无论是否属实,均予以刑事惩罚。

在经过了多番的智勇较量后,1735年8月5日,12名陪审员在当时最具声望的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Andrew Hamilton)的辩论与激励下,没有理睬总督亲自指派的法官的意愿,判定被控“煽动性诽谤”的曾格无罪。

陪审团否弃权

通常情况下,陪审团只是一个“事实发现者”,也就是说,陪审员只是看庭上证据是否有力,然后根据适用的法律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因为很多陪审员是平民,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法官会在确定陪审员之后、庭审之前给出适用的法律指南,陪审团不需要管法律是否适用。有的情况下,陪审团可能会不同意法律,对被告同情,对某一种罪行有特殊的看法,或者对被告不感冒,但这些都不足以导致陪审团不遵照法庭给出的法律指南。

凡事都有例外,如果陪审团不同意适用的法律,而且认为法律不应该用于当事人的情况,则陪审团有可能判定某些实际上有罪的人为“无罪”,这种事情在酒精控制、毒品类的案件中经常出现。另外一个极端是,当陪审团对某人的行为极其反感,即使证据显示此人无罪,陪审团也有可能判定此人有罪。

宪法第二十一修正案

陪审团行使否弃权,只能改变某一个案件的决定,但不能够推翻某一项法律,但如果对同一类案件频繁出现陪审团行使否弃权,就很有可能使得一项法律条文无法执行。在这一点上,最典型的例子是第二十一修正案。

20世纪20年代的禁酒运动导致了第十八修正案的通过,该修正案禁止在美国酿造、出售和运输致醉的酒类饮料,但这一法律受到持续的抵制,在同类案件中出现了许多陪审团行使否弃权的情况,最后迫使国会通过第二十一条修正案,废除了第十八修正案,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使用修正案否决此前的修正案,而且是美国历史上宪法修正案第一次需要州修宪会议确认,第二十一修正案第三款规定“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各州修宪会议依照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否则不发生效力”。◇

(责任编辑: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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