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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民法修正废止“配偶变残废可解除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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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8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怡欣综合报导)现行《民法》规定婚约订定后,一方成为残废,另一方可解除婚约。为落实联合国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行政院会日前通过民法修正草案,将废除本项规定。未来修法通过,未经合议,配偶不得任意解除与残废的另一方之婚约关系。

现行《民法》976条规定,婚约当事人之一方,得解除婚约的9项事由中,其中一项是“婚约订定后成为残废者”,另一方可解除婚约。不过,该条例有违联合国2006年《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五条意旨“缔约国应禁止所有基于身心障碍的歧视,保障身心障碍者获得平等与有效的法律保护”。

台湾于2014年年底《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施行法》上路,其中第10条第1项规定,“各级政府机关应依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规定,于本法施行后5年内(即2019年12月3日前),完成改进所有违反该公约的法规及行政措施”。

鉴此,为落实身障权精神,行政院通过民法修正草案,将该项解除婚约条件中“婚约订定后成为残废者”事由删除,并送请立法院审议。

此外,行政院会也通过《平均地权条例》、《农民健康保险条例等13案的修正草案》,将内容中隐含“残废”、“残障”、“伤残”等不当歧视字眼,修正为“身心障碍”或“失能”,后续函送立法院审议。期符合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精神。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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