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 丹麦强调预立遗嘱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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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育立柏林特稿)荷兰与比利时一向被视为安乐死合法化的先驱,不过位在北欧的丹麦同样尊重病患的意愿,强调预立遗嘱的统一管理与约束性,常常是德国等欧洲国家鼓吹安乐死合法化时提出的范例之一。

首先必须分清楚,预立遗嘱和一般遗嘱不同:这里所指的预立遗嘱不是生前交代身后事的遗嘱,而是生前签署的书面文件,表达是否愿意在病危时放弃治疗,所以具有病患给医生“指示”的性质,交代的却还是生前事。

统一格式的丹麦预立遗嘱提两条件供勾选:

一、如果死亡无可避免,我不愿接受延长生命的治疗。

二、如果持续的失智(Dementia)、或意外伤害、心脏停止跳动、以及其他类似情况严重妨碍我,让我在生理或心里上永远不能自己照顾自己,我不愿接受延长生命的治疗。

一九九二年“预立遗嘱法”通过,规定健康部建立全国的遗嘱档案库,由哥本哈根大学医学院负责管理;一九九八年通过的“病患权利法”,更正式确认预立遗嘱的约束性,安乐死终于合法化。任何收了重病或无自主能力病患的医师,都须先向哥本哈根方面询问,该患者的预立遗嘱是否有登录。

如果有,要如何根据预立遗嘱,做出符合病人意志的医疗行为?依法遗嘱第一项条件如果符合而且被勾选,诊断的医生就必须采取措施中止患者的生命。在这里,丹麦的合法安乐死强调预立遗嘱的约束性,却只允许切断维生器、拔掉喂食管等延长生命装置的“被动安乐死”,与荷兰、比利时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注射毒针的“主动安乐死”不同。

不过,如果第二项条件符合而且被勾选,则诊断医生须自行衡量,是否替患者结束生命,或让他存活。总之,患者如勾选第二项条件医生必须尊重,但不一定要遵守。

邻近丹麦、荷兰、比利时等国相继将安乐死合法化,德国朝野多年来也热烈讨论安乐死的问题。联邦司法部去年十一月终于提出了“加强病患自主”草案,和丹麦一样强调预立遗嘱的法律约束性,却因为放宽让不马上死亡的植物人也能执行安乐死,引起医学伦理顾虑而撤案。

实务上,目前德国执行安乐死还是根据二零零三年联邦宪法法庭的一项判决:预立遗嘱只有在“受苦开始不可逆转地走向死亡”时才有约束力。病患即使事先声明,自愿在植物人状态时被拔掉喂食管,医生按职责仍不可放弃延长生命的措施。

因此无论如何,佛州女植物人泰莉是否拔掉喂食管、让她饿死的争议在德国不会发生。据估计,医疗费用高昂的德国每年用掉十四万根喂食管,代价高达一百亿欧元。

植物人到底能不能安乐死?德国到现在还没有共识,最近的泰莉事件更引起新一波的争辩。然而根据最新统计数字,已有八百万名德国人不顾法律定位不明预立遗嘱,表达病危时主宰自己治疗方式的意愿,显示德国社会已经成熟到接受安乐死的程度,更详细立法规范安乐死无疑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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