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法院制約政府”為何總靠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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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1日訊】人間許多事,按理論,誰都承認該如何如何,但實際,你卻不敢或無法依理而行,硬要認理或明知不可而為之,就要陷自己于困境甚至碰個頭破血流。

  安徽利辛縣孫廟鄉几位鄉干部私設牢房,以种种莫須有罪名將200多名無辜群眾非法拘禁,時間最長達170天,致使一位孕婦在糞尿遍地的牢房里生下孩子,不少家庭為贖人而多方舉債,變賣家產。几位鄉干部的做法顯然是無理的,豈但無理,簡直天理難容國法難恕,而200多名被拘禁者則“根本沒有任何過錯”。按說,后者應該据理力辯“憑什么抓人”,應當起而抗爭,例如到鄉政府去講理,到縣上去舉報,甚至將這些違法殘民形同土匪的狼吏扭送公安局。但這是不實際的。人家配備著專車和打手,并且是以行政的名義,村民怎么与之抗爭?私設的牢房与鄉政府僅一街之隔,鄉政府明知而放縱,你還能找它講什么理嗎?不堪忍受的村民終于上縣舉報了,但又有人為非法抓人者“撐起了更大的保護傘”(事見2000年11月24日、29日《中國青年報》)。

  江西省南丰縣三溪鄉農民吳伯亮狀告鄉政府久不履行合同,欠款不還,地區中院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后7日內向原告一次付清欠款及利息64万多元。數十個7日過去,吳伯亮只拿到6000元,法院似乎也拿鄉政府沒有辦法。按說,法律高于一切,執法机關怎能沒有辦法呢?“農民欠錢不還要被投牢,可這鄉政府就可以欠錢不給,沒人去封它的財產,也沒人去坐牢。”為什么“理”在這里變得蒼白無力?哀哀無告的吳伯亮問天問地問記者:“這法律是專對付農民的嗎?”(1月6日《中國青年報》)法律自然不是專治農民的,但你吳伯亮告的是政府,如果對方是農民或其他普通群眾,情況就會不同。法院未必不想落實判決,只是法院与鄉政府的關系和
与一個普通農民的關系并不像理論上講的那樣平等。“鄉里要面子”,法官得考慮一級政府的“形象”,即使他不考慮,他的同級或上級領導很可能打招呼要他考慮。不妨再假設一下,一個普通農民狀告縣政府,辦案的是法院,能設想法院去封不履行判決的縣政府的財產或將政府法人代表“投牢”嗎?

  這其實是個很折磨人的老問題,至少一千多年前參与“永貞革新”的柳宗元已經深思過。柳宗元說,地方上的官員是干什么的?是民眾的仆人而不是奴役民眾的。依靠土地生活的農民,拿出他們收入的十分之一雇佣官員,是要他們公平地為自己辦事的。但拿了民眾錢而不認真為他們辦事的到處都是,豈止不認真,還要敲詐貪污。假若雇一個人來家,它拿了你的錢不認真為你做事還偷盜你的財物,你一定會“甚怒”而赶走他,處罰他。按說,對于類似的官員也應該照此辦理。但事實上老百姓卻是“莫敢肆其怒而黜罰者”。這是為什么呢?柳氏已給出了答案:理雖同而“勢不同也”。(《送薛存義序》)“勢不同也”,精當之至。“勢”者,情勢、具体情況之謂也,即地位、權力、人際處境之類。官在上,民在下;官有權有強制手段鎮壓工具,民膽敢反抗便是“作亂”;官有官的背景,民惟布衣朋友。縣太爺“怠其事”,小民怎么扣他的薪俸?知府大人貪賄如盜,百姓敢叫他卷鋪蓋走人?所以,“官為民役”在當時只能是個美好的理想。

  今天,我們已邁出了通向這理想境界的重要一步。然而,也僅一步而已。比如,人大是保証人民行使政治權力的机构和渠道,但不能不承認,許多地方的人大還是例行公事的時候多,很難隨時按照人民的意愿來評判“公仆”之优劣,決定其去留;對同級政府和兩院的監督也往往缺乏剛性規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不履行法院判決的原則已得到确認,但在“法院在政府之中”變為“法院在政府旁邊”之前,讓法院制約政府終究是靠不住的。

  理歸理,勢歸勢。改變官民關系的舊“勢”,增強民眾行使權力的可操作性,該是体制改革的當務之急。(摘自20日中青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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