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8日訊】特區政府明年引入合約制聘請主要官員后,据了解,政府內部有建議,行政長官應是唯一有權力罷免各官員的人,并且不必在事前定出任何准則;而立法會議員亦無權過問,甚至沒有法律基礎在議會提出不信任官員的動議。
有民主派人士擔心上述方案未能令官員真正向市民問責,因為特首并非由普選產生,但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副所長劉兆佳說:「外國的所謂問責制,官員也是隨時按總統的喜惡而進退。無論總統或特首,決定辭退或保留一個官員,都要承受政治壓力。」
十月提出初步方案
据了解,特區政府正就高官問責制進行研究,現時正探討不同方案的可能性,預料在今年十月施政報告公布時提出初步方案。
根据現行制度,政府要辭退公務員极為困難,而引入新的高官問責制后,一般理解均是較容易罷免屬政治任命的主要官員。多位局長級官員均對本報記者表示,自行政長官董建華去年十月表示要引入新的主要官員問責制后,他們最關心的其中一個問題是,不知日后的作為主要官員的部長(暫名,正式名稱待定),會否動輒就要下台。其中一名官員說:「假如我下面一個署長犯錯,都要我下台,是否有點不公平?太容易就要下台,太沒有保障。」
不少局長級官員均傾向接受一個方案:除了部長自行辭職外,只有行政長官一個人可以「炒」部長「魷魚」。而且,很難在事前定出「炒魷」的具体標准,應視乎個別事件個別處理。
一位局長說:「假如特首或者部長都覺得政府已經不能承受到壓力,自然要有人下台。」另一位局長則表示,按外國情況,高官下台主要兩個原因,一是個人道德犯錯,一是發生了重大事情,于是要有人下台以紓緩整個壓力。他形容,部長未必因本人犯錯而下台,但作為政治委任,部長有責任為特首紓緩壓力。
不過,記者所接触的高層官員,全部反對立法會有罷免官員權力。据了解,政府內部亦有意見提出,根据《基本法》,行政机關向立法會「負責」的定義,只包括四項事情,而其中并不包括罷免官員。換言之,甚至立法會在議會提出不信任動議,亦逾越了《基本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