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3月28日讯】特区政府明年引入合约制聘请主要官员后,据了解,政府内部有建议,行政长官应是唯一有权力罢免各官员的人,并且不必在事前定出任何准则;而立法会议员亦无权过问,甚至没有法律基础在议会提出不信任官员的动议。
有民主派人士担心上述方案未能令官员真正向市民问责,因为特首并非由普选产生,但中文大学亚太研究所副所长刘兆佳说:“外国的所谓问责制,官员也是随时按总统的喜恶而进退。无论总统或特首,决定辞退或保留一个官员,都要承受政治压力。”
十月提出初步方案
据了解,特区政府正就高官问责制进行研究,现时正探讨不同方案的可能性,预料在今年十月施政报告公布时提出初步方案。
根据现行制度,政府要辞退公务员极为困难,而引入新的高官问责制后,一般理解均是较容易罢免属政治任命的主要官员。多位局长级官员均对本报记者表示,自行政长官董建华去年十月表示要引入新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后,他们最关心的其中一个问题是,不知日后的作为主要官员的部长(暂名,正式名称待定),会否动辄就要下台。其中一名官员说:“假如我下面一个署长犯错,都要我下台,是否有点不公平?太容易就要下台,太没有保障。”
不少局长级官员均倾向接受一个方案:除了部长自行辞职外,只有行政长官一个人可以“炒”部长“鱿鱼”。而且,很难在事前定出“炒鱿”的具体标准,应视乎个别事件个别处理。
一位局长说:“假如特首或者部长都觉得政府已经不能承受到压力,自然要有人下台。”另一位局长则表示,按外国情况,高官下台主要两个原因,一是个人道德犯错,一是发生了重大事情,于是要有人下台以纾缓整个压力。他形容,部长未必因本人犯错而下台,但作为政治委任,部长有责任为特首纾缓压力。
不过,记者所接触的高层官员,全部反对立法会有罢免官员权力。据了解,政府内部亦有意见提出,根据《基本法》,行政机关向立法会“负责”的定义,只包括四项事情,而其中并不包括罢免官员。换言之,甚至立法会在议会提出不信任动议,亦逾越了《基本法》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