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界:定性邪教法理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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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6月15日訊】針對香港特首董建華將法輪功定位為邪教的說法,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梁家傑質疑,現時「邪教」在法律上仍未有客觀定義,也根本不可能有客觀的界定,倘若行政機關把個別組織標籤為「邪教」,是欠缺法理依據。此外,多名立法會議員也質疑特首將法輪功定性為「邪教」,並無法理基礎十分危險,更傷害了「一國兩制」的精神。

  明報引述立法會法律界代表吳靄儀批評,董建華只聽內地官方的說話,在未有實證時已宣稱法輪功是邪教,是不尊重法律證據和法治精神。她和民主黨主席李柱銘均質疑,董的言論是否構成誹謗,李柱銘更質疑董建華的評論是因享有特權法的保障。

  此外,李柱銘也批評指出,「董建華突然將法輪功升級,定性為邪教,從法治角度,這樣做並不對,是人治。」他擔心「為何香港不是根據自己的法律下一個定論,而要跟北京定性﹖這對一國兩制傷害很大」。

  據指出,香港大律師公會5月曾發表聲明,指香港目前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包括成文法與普通法的有關原則,已足以應付香港萬一有任何「邪教」信徒威脅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風化等情況。主要涉及法條,包括:

  1.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中的第8條與18條,已授權保安局長禁止三合會等非法社團在香港運作。2.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第33B條,亦訂明共謀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3.任何人煽動他人犯法,即使犯法未遂,也會於普通法中構成刑事罪行。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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