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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會
【大紀元1月17日訊】在台灣應屬「臨時」性質的立法院臨時會,近幾年已形成常態,幾乎每會期結束後,都有黨團提議召開臨時會。臨時會變質成常態化、固定化的會議。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九條,若有總統咨請、四分之一以上立委請求,立法院得召開臨時會。另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
早年立法院召開臨時會,多是為了重要外交議案,如第一屆的第一、第二次臨時會,是為處理對日和約未將我列入多邊簽約國家案,以及中華民國與日本間和平條約案。
從民進黨執政後的第四屆立法院,臨時會開始變多。為了處理核四復工與否,以及「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等六項金融改革法案而召開。
第五屆立法院,臨時會處理的議案開始變多,從基隆河整治特別預算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等財經法案,到一般性法案都有。
台灣朝野的對立也開始延續到臨時會。二○○四年大選發生三一九槍擊事件後,第五屆第一會期的臨時會,就通過「三一九真調會」由政黨比例組成;第六屆第三會期臨時會,處理國民黨立委提出的罷免陳水扁總統案,但未通過。
時序至今,台灣朝野對峙情形依舊嚴重,無法在會期內完成的,動輒召開臨時會處理,使臨時會一點都不「臨時」。(自由時報記者邱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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