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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證明
【大紀元1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俊諺台北27日電)消防署今天增訂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1條文,規定人民因災害失蹤、卻未發現屍體時,檢察機關得依職權或其繼承人的聲請,在調查認定有足夠事實確認已因災死亡,核發死亡證明書。
根據條文規定,繼承人應於災害發生的1年內提出聲請,而失蹤人應以死亡證明書所載錄的死亡時間,推定其為死亡。
若後來發現失蹤人其實還活著,內政部消防署表示,檢察機關得依職權,或在當事人、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聲請後,撤銷死亡證明書;若發現失蹤人屍體時,則應依法相驗,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並撤銷原核發的死亡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