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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防法增订 因灾失踪1年内可发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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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俊谚台北27日电)消防署今天增订灾害防救法第47条之1条文,规定人民因灾害失踪、却未发现尸体时,检察机关得依职权或其继承人的声请,在调查认定有足够事实确认已因灾死亡,核发死亡证明书。

根据条文规定,继承人应于灾害发生的1年内提出声请,而失踪人应以死亡证明书所载录的死亡时间,推定其为死亡。

若后来发现失踪人其实还活着,内政部消防署表示,检察机关得依职权,或在当事人、其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声请后,撤销死亡证明书;若发现失踪人尸体时,则应依法相验,发给相验尸体证明书,并撤销原核发的死亡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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