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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故宮南院解約遭求償 二審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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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7日電)故宮南院因與廠商澳商聯盛國際解約,遭聯盛提告求償。法院一審判故宮需賠澳商新台幣3978萬餘元,但高院二審合議庭審酌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改判故宮不需賠。全案可上訴。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故宮博物院為興建南部院區,民國94年編列預算招標工程專案管理公司,並於公開評選後由澳商聯盛公司得標,雙方並簽訂總價1億7950萬元的契約。

澳商聯盛於簽約後將專案計畫書以及95年度第1、2季的報告交給故宮,並要求故宮支付費用,但故宮在評審廠商過程放寬競標資格,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95年間以違反政府採購法撤銷決標,故宮因此向聯盛解約。聯盛認為被迫解約造成公司損害,於是向故宮提起損害賠償,求償5333萬9450元。

全案於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合議庭認為,故宮應給付澳商聯盛公司解約前的委任報酬,判決故宮應給付澳商聯盛3978萬8333元。但故宮與澳商聯盛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案經高院二審,合議庭認為,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故宮決標撤銷屬於行政處分,在行政法院將處分撤銷前,民事法院不能否認處分的效力,且聯盛公司也未提出行政訴訟救濟,因此必須承受委員會審議的解約結果。

合議庭並認為,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若決標遭撤銷,廠商僅能向招標機關請求準備投標、異議或申訴所支出的費用,不得請求履行契約的損害賠償,因而將原審判決廢棄,改判故宮不需賠償。若聯盛公司欲向故宮請求準備投標支出的費用,應循行政訴訟程序解決。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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