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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過 內線交易增豁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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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1日訊】(據中廣新聞張德厚報導)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新增訂內線交易「免責豁免條款」。上市櫃公司董監事或股東在獲得重大消息前,已簽訂書面買賣股票契約,並符合一定要件者,將享有內線交易免責抗辯權。

「證交法」規定,上市櫃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股東等,能獲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消的行為人,或專業會計師、律師等消息受領人,在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能買賣股票,否則觸犯內線交易。金管會表示,為使禁止有價證券交易市場操縱及內線交易規範更為周延明確,參考國外相關規定,本次修正「證交法」,特別增訂內線交易「豁免條款」,明訂上述人士,若基於買賣股票需求必要(如繳稅、繳交子女學費),只要在獲悉重大消息前先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符合一定要件,就可享有內線交易免責抗辯權。

行政院長吳敦義要求,金管會應積極向立法院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吳敦義:『為促進證券市場國際化,確保證券交易的公平與誠信,並強化相關監理機制運作,以維護市場健全與保障投資人權益,「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其必要性及時效性。金管會應積極向立法院各黨團協調溝通,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金管會指出,豁免條款契約規定十分嚴苛,事先必須備查,契約屆滿後,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也必須公告契約內容,供社會各界檢測,以證明不是任意規避證交法規定,無論前置控管或事後檢測都比較美國更為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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