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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轉賣移用車牌 處2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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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1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玉燕台灣台中報導)現行使用牌照必須由交通監理機關核發的號牌替代,若將交通工具的使用牌照進行轉賣、移用者,一經發現,將處以全年應納稅額的2倍罰鍰。納稅義務人將自有的車輛號牌,移掛到其他車輛;或將自己的車輛懸掛其他車輛的號牌,不論行駛(包括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皆屬於移用車輛牌照的行為,依法應處以罰鍰。台中地方稅務局提醒,交通工具使用牌照不可以轉賣或移用,以免被處以罰鍰得不償失。疑問可撥打0800-08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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