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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縣13鄉鎮市長 可轉任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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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11日電)高雄縣民政處長邱志偉今天說,高雄縣市合併後,高雄縣27個鄉鎮市長,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13人可轉任區長,另14人因2任屆滿或因案無法轉任區長。

邱志偉受訪表示,高雄縣鄉鎮市長轉任高雄市區長,地制法有詳細規定,2任鄉鎮市長屆滿及因案起訴者不得轉任區長,當選議員的鄉鎮市長也不得兼任。

他說,高雄市長陳菊雖有人事權可官派這14名區長,但仍須依地制法派任,不得指派政務官,人口10萬以下的區須指派9職等以上的事務官,人口10萬以上的區則須指派10職等以上的事務官。

邱志偉指出,包括鳳山市長許智傑等13名原任鄉鎮市長,將依地制法可轉任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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