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達促廉署查梁展文事件
【大紀元2010年12月13日訊】(大紀元香港記者站報道)梁展文事件令外界關注公務員轉職私人機構的利益衝突問題。立法會調查梁展文事件的專責委員會副主席李永達認為,廉政公署應該調查梁展文涉嫌延後利益回報的問題上,是否有刑事成份。他並關注本港多個法定機構高層的離職安排較公務員更寬鬆,離職一段時間後便可進入商界。
李永達昨日出席《城市論壇》時表示,在今次事件中要負上最大責任的是梁展文,而不是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因為梁展文在申請轉職時,明顯有隱瞞事實,因此立法會的委員會才下結論,指他轉職涉及「延後利益」報酬的嫌疑。他表示,立法會委員會並不具有刑事偵查權力,因此要求廉署調查梁展文在事件中有否違反紀律,並是否涉及刑事成份。他又要求公務員事務局亦應研究是否需懲罰梁展文,包括扣減他的退休金或長俸。
至於備受抨擊的俞宗怡是否需要下台,李永達指俞宗怡在事件中過失嚴重,但委員會並無得出俞宗怡要下台的結論,原因是審批過程中,有多達10位以上高官出現「集體失憶」情況。李永達認為,公務員事務局需要研究是否向他們作出口頭或書面的警告、不准升職或降職等作出懲處。
法定機構高層轉職管制鬆
李永達亦關注本港多個與金融地產相關的法定機構,高層離職後短時間內便可進入商界,管制甚至比公務員更寬鬆,或涉及利益衝突。他指出,金融管理局總裁離職一年後,已可進入銀行工作。而負責收購舊樓、並與發展商合作興建豪宅項目的市區重建局,高層離職半年、一年後又可為發展商工作。他說:「換句話說,我們香港有很多法定機構,本身的職權甚至行政工作的權力很大,大到在金融和地產界內,可直接或間接被質疑有輸送利益。但問題是(禁制期)規定比公務員還少,一、兩年或半年便可。所以我覺得局長也好,或者法定機構,金管局、市建局之類,是需要再檢討。」
現時,負責監管銀行體系的金管局,總裁離職轉工並無禁制期,只有首年需要由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管治委員會審批,之後便可進入商界。而3名副總裁和9名助理總裁同樣沒有禁制期,只有半年內轉職才需要審批。金管局前總裁任志剛去年10月離任,現時已並任命為中國建設銀行等3間公司的非執行董事,現任總裁陳德霖當年離開金管局時,亦在同年擔任銀行要職。
市建局亦有類似離職安排,行政總監和2名執行董事亦都沒有禁制期,半年內轉相關工作,才要經委員會審批。而監管樓宇買賣的地產代理監管局,行政總裁離職後只有首4個月不可轉新工作,之後就不需再申請。
出席同一場合的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黃偉豪指出,今次事件突顯問責制與政府架構內,問責官員及高級公務員出現多重標準問題。他要求改革公務員離職再就業諮詢委員會,因為目前的成員是接近政府思維,需要加入公眾參與,提高透明度。
而高級公務員協會主席蘇平治認為,自從梁展文事件後,當局已收到初級公務員求助,表示離職後再就業不獲批准,擔心當局一刀切收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