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七旬母被藥物致死 雲南女監遭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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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2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孟飛綜合報導)雲南昆明居民羅永承,日前向雲南省政府控告雲南第二女監,使用酷刑及不明藥物致死其73歲老母。其母王蓮芝為法輪功修煉者,2008年4月中旬被警察非法綁架,2009年1月7日,幾乎成了「植物人」後被家人接回,於11月27日離世。

不放棄信仰 73歲老人被關『禁閉』

羅永承的控告信中講述他母親被綁架的經歷: 2008年4月15日下午18時左右,家裏進來了三個陌生人,態度惡劣的要將母親帶走,因他們沒有合法理由,我將他們轟出了門。後來母親下樓時被事先埋伏在樓下的警察非法綁架。兩天後我們才被告知母親已被抓捕。

8月7日,王蓮芝被送到女二監。11月10日,羅永承幾經周折見到了母親。

他說:「母親顯得很憔悴,因不放棄信仰被關『禁閉』。從2008年8月7日到11月10日,被強迫端坐在光床板或小木凳 上16個小時不准動,不准閉眼,身體稍有移動,就會被『包夾』(看守法輪功學員的犯人)謾罵、毆打,還不准洗臉、刷牙、衛生用水、洗澡,不得換洗衣服等等。別說是70多歲的人,就是年輕人也受不了。母親遭受了3個多月的這種法西斯酷刑折磨後,導致身體狀況日漸惡化。」

獄方承認在王蓮芝飯中摻藥

2008年11月27日,羅永承突然接到監獄打來的電話,讓他去一趟監獄。到了那裏,劉姓獄警叫他在「擔保書」上簽字,並說他母親得了「精神分裂症」。羅永承追問是誰鑑定的,對方回答說是『 市精神病院』。

羅永承說:「我要求看鑑定書,她們勉強給我看了一下。因事情蹊蹺(集訓監區管教隊長楊歡說我母親不吃高血壓的藥,就把藥拌在飯裡,我問楊歡還拌進了甚麼藥?楊歡支吾不回答),我沒簽字。後來想,還是先把母親接回來治病,就在12月1日(監獄的期限)簽了字,並要求看一看病重的母親,但遭到拒絕,說保外就醫還得等上級批。 」

2009年1月7日,監獄將幾乎成了植物人的王蓮芝放回。羅永承描述了母親的情況:「她整口牙齒鬆動脫落,持續劇烈頭痛,難以入眠。」

11月16日王蓮芝出現昏迷,羅永承將母親送到昆明市第一人民醫院,期間老人一直處於昏睡狀態。因醫治無效,11月25日出院,11月27日離世。

羅永承及家人在控告信中提出質疑:「我母親自從煉了法輪功以後,身患的多種疾病全好了,就沒有再吃過藥,直到被非法抓捕前身體都很好。我2008年11月10日在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見到母親時,她很憔悴,但是精神是正常的。但是為甚麼才過了17天,我母親就得了『精神分裂症』了呢?」

「集訓監區管教隊長楊歡曾說在我母親的飯裡拌了高血壓藥,我問楊歡還拌進了其他甚麼藥時,楊歡支吾沒回答。據我們所知,監獄為了追求『轉化率』的政績,對不放棄信仰的法輪功學員使用破壞中樞神經的藥物, 曾導致不少法輪功學員精神失常。為此我們對我母親是否被強行使用了破壞中樞神經的藥物而出現『精神分裂症』提出質疑」。

死者家屬吁政府 追究當事者法律責任

羅永承在控告信中,依據《憲法》和《立法法》中的相關條款,控告監獄長楊明山及集訓監區管教隊長楊歡執法犯法:立法權只限於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而雲南女二監《罪犯分級管理實施細則》第二章第六條第七款規定『法輪功人員不認罪伏法的實施嚴管』,我們不知道這規定是根據甚麼法律制定的?

目前現行的中國法律條文中沒有任何一個法律判定法輪功有罪,而且在《刑法》條文中也沒有一條規定有「思想罪」和「信仰罪」,女二監又根據哪條法律要求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必須「伏法認罪」。而女二監是司法執行機關,沒有立法權,所以女二監的這條監規超越了法律是違法的。

而監獄長楊明山卻說:制定規定這是我的權利。集訓監區管教隊長楊歡也說:我們執行的是監獄的規定。
羅永承還依據其他的一些法律,如《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的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規定「對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特別是對任何人均不得採用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以醫藥或科學試驗」所概定的酷刑範圍,對雲南女監及主要責任人進行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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