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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8日電)監察院調查發現,政府每年徵收約新台幣12億元的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很多縣市政府、鄉鎮公所沒有依規定專款專用,支用錯誤百出,今天一口氣通過糾正經濟部水利署等33個機關。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余騰芳、程仁宏提案,糾正經濟部水利署、台北縣政府、台北縣石碇鄉公所等33個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余騰芳並要求審計部追究財務責任,剔除或繳還款項,追還公庫,並要求各機關懲處失職人員。
余騰芳指出,政府從民國95年開始在自來水費外附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將每年約收12億元的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納入經濟部水資源作業基金;政府是著眼保護區內居民因水質水量保護區劃設,衍生權益受限,透過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徵收與運用,可獲得回饋補償;依規定這筆款項必須「專款專用」,受益對象戶籍必須設在保護區,保育與回饋計畫辦理地點也必須在保護區內。
余騰芳調查卻發現,很多縣市政府與鄉鎮公所沒有專款專用、沒有依規定納入預算,挪為其他用途,支用情況錯誤百出,經濟部水利署沒有落實查核、追蹤管考,相關規定形同具文。
監委調查報告洋洋灑灑羅列各機關錯誤樣態,有鄉公所全鄉路燈維修及電費全額都由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付,有些鄉公所一般公務所需的業務費用,也由保育與回饋費買單,還有鄉公所補助托兒所內部整修、母親節活動等,但地點都不是在水質水量保護區。
另外,余騰芳表示,依規定鄉鎮公所不能把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拿來作公關使用,但監院調查發現,經濟部水利署從民國95年水源保育與回饋費開徵以來,每年都在水資源作業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科目項下編列30萬元公共關係費,支應民代及地方人士婚喪喜慶賀禮奠儀、禮品餽贈及餐敘,這筆錢簡直成了首長特別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