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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费挪他用 台33机关遭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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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8日电)监察院调查发现,政府每年征收约新台币12亿元的水源保育与回馈费,很多县市政府、乡镇公所没有依规定专款专用,支用错误百出,今天一口气通过纠正经济部水利署等33个机关。

监察院今天通过监委余腾芳、程仁宏提案,纠正经济部水利署、台北县政府、台北县石碇乡公所等33个中央及地方政府机关,余腾芳并要求审计部追究财务责任,剔除或缴还款项,追还公库,并要求各机关惩处失职人员。

余腾芳指出,政府从民国95年开始在自来水费外附征水源保育与回馈费,将每年约收12亿元的水源保育与回馈费纳入经济部水资源作业基金;政府是着眼保护区内居民因水质水量保护区划设,衍生权益受限,透过水源保育与回馈费征收与运用,可获得回馈补偿;依规定这笔款项必须“专款专用”,受益对象户籍必须设在保护区,保育与回馈计划办理地点也必须在保护区内。

余腾芳调查却发现,很多县市政府与乡镇公所没有专款专用、没有依规定纳入预算,挪为其他用途,支用情况错误百出,经济部水利署没有落实查核、追踪管考,相关规定形同具文。

监委调查报告洋洋洒洒罗列各机关错误样态,有乡公所全乡路灯维修及电费全额都由水源保育与回馈费支付,有些乡公所一般公务所需的业务费用,也由保育与回馈费买单,还有乡公所补助托儿所内部整修、母亲节活动等,但地点都不是在水质水量保护区。

另外,余腾芳表示,依规定乡镇公所不能把水源保育与回馈费拿来作公关使用,但监院调查发现,经济部水利署从民国95年水源保育与回馈费开征以来,每年都在水资源作业基金“行销及业务费用”科目项下编列30万元公共关系费,支应民代及地方人士婚丧喜庆贺礼奠仪、礼品馈赠及餐叙,这笔钱简直成了首长特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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